上海总工会国资委联手纠正“过场民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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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5日03:10 中国青年报 | |||||||||
新华社上海5月14日电(记者吴复民 徐寿松) 国有企业改制中,“方案领导凑,决策绕道走,厂务公开做做样,职工表决举举手”的“过场民主”,曾令职工合法权益屡屡受损。日前,上海市总工会和上海市国资委联手纠正“过场民主”侵害职工权益的行为,严格规范国企改制中的民主程序;因失职不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而损害职工权益、导致矛盾激化的领导干部,将受严惩。
上海市总工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说,随着行业重组力度的加大和国企改革深入到产权制度改革的层面,改革方案的“暗箱操作”有所抬头,有些国企的改革决策绕过职代会,方案公开只是报告一下了事,表决竟采用举手、鼓掌等“模糊方式”通过,民主程序只是走走形式,有的干脆不再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刚刚由上海市总工会和上海市国资委出台的“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国企改制工作民主程序的若干意见”,要彻底“扭转乾坤”。 “意见”规定:改制企业的工会负责人必须进入企业的改制领导小组,工会代表必须进入企业改制工作班子,全程参与改制的各项工作,从源头上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凡涉及劳动合同的变更、职工安置分流、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职工安置方案,都必须在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后,按规定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提交职代会审议的方案,应以书面形式至少提前一周交给职工代表,并根据职工代表提出的合理意见进行修改。经职代会审议通过的改制方案决议及有关附件,应及时报上级工会备案。改制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应当通过职代会、厂情发布会、厂务公开栏等形式向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保障职工的知情权。 “意见”特别强调了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于那些失职不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而损害职工群众权益、导致矛盾激化的领导干部,必须严究其责。“意见”还赋予工会组织以责权,规定对改制方案中涉及的劳动合同变更、人员安置、经济补偿等事项的落实情况,上级工会可与下属工会或职工代表组成监督小组进行督查。企业上级工会应督促下属企业工会积极参与改革方案、政策的制定,重点把好改制方案“履行民主程序关”和涉及处理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关”。 “我们虽然离开了原企业,但没有感到不公。我们真的体会到,有了规范的民主程序,工人就有了维权的力量。”上海新阳普超市有限公司的分流职工对上级工会下派的检查组这样说。这家公司在整体改制、国资退出中,进行了“严格坚持民主程序”的试点,光是人员分流安置补偿方案,就请各层次职工充分发表意见、修改完善10多次。最后,职工与干部按同一标准计算安置费,在职代会审议时,方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全票通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