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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为工会主席讨回公道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5日10:11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在企业的改制过程中劳资双方的利益摩擦越来越频繁,工会面临维护职工权益的事情也越来越多,因而,工会主席为履行职责而被打击报复的事情也时有发生,那么,他们的合法权益由谁来保护?

  因不服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厦门永红电子有限公司将该公司工会主席尚锁成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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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8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尚锁成胜诉,判令原告厦门永红电子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被告尚锁成2003年8月至12月的工资差额11000元及2003年8月至9月工资差额25%的经济补偿金1100元。两次降薪起纠纷

  尚锁成于1986年进入厦门永红电子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尚锁成的工种为高级工程师,每月工资为人民币1066.50元。尚锁成于1998年任公司党总支书记至今,2001年2月起至今还当选公司工会主席。

  2003年9月26日,尚锁成向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称,自己在履行工会主席职务、为工人维权的过程中,得罪了公司负责人吴某,此后吴某不但多次派人将工会张贴的宣传材料揭下,还在一定程度上干涉了尚锁成本人的人身自由。

  2002年4月,厦门永红电子有限公司在进行工资结构调整时,将工会主席尚锁成的工资待遇从公司副职降为公司中层正职。

  2003年6月,厦门永红电子有限公司又将尚锁成的效益工资扣掉。

  为此,尚锁成要求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判令厦门永红电子有限公司补发工资差额。

  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该案进行审理后于2004年1月12日作出裁定:厦门市《关于民主选举各级工会委员、正副主席的有关规定》明确规定企业各级工会专职正、副主席应享受单位党政副职、中层正职相应的政治、经济、生活待遇,而厦门永红电子有限公司所制订的《工资管理制度》中关于工会主席月工资的规定与《关于民主选举各级工会委员、正副主席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故尚锁成应享受公司副职待遇,每月工资应为4200元,永红公司应向尚先生补发其2003年8月至12月的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共计13750元。

  对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定,厦门永红电子有限公司不服,一纸诉状将工会主席尚某推上了厦门市思明区法院的被告席,要求法院撤销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争议焦点

  厦门永红电子有限公司诉称,尚锁成的工种为高级工程师,每月工资1066.5元,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公司有权根据内部管理需要,制定工资管理制度,并以此为依据支付尚锁成工资。公司降低尚锁成工资是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并按照《厦门永红电子有限公司工资管理规定》的规定为依据,所支付的工资没有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的规定。而《关于民主选举各级工会委员、正副主席的有关规定》是厦门市总工会制定的,对其无约束力,公司无须向尚锁成补发所谓的工资差额。

  尚锁成则称,按照厦门市《关于民主选举各级工会委员、正副主席的有关规定》及福建省的有关规定,自己应享受所在单位副职的待遇每月4200元,故自己的工资待遇自2002年4月起应为月薪4200元。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正确的,要求公司按照仲裁裁决补发给自己工资差额。法院判决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权利义务。《关于民主选举各级工会委员、正副主席的有关规定》第四条规定:凡经民主选举产生的企业各级工会专职正、副主席应享受单位党政副职、中层正职相应的政治、经济、生活待遇。根据该规定可得知,单位党政正职的待遇高于专职工会主席的待遇。被告尚锁成在原告单位同时担任党总支书记和工会主席二职,被告身份存在两种可能,一是党总支书记兼工会主席,二是工会主席兼党总支书记。原告主张被告是党总支书记兼工会主席,被告则认为其是工会主席兼党总支书记。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按单位党政正职的待遇发放工资给被告,且单位党政正职的待遇高于专职工会主席的待遇,被告现要求按专职工会主席的待遇为其发放工资是合理的,应予支持。而《关于民主选举各级工会委员、正副主席的有关规定》已明确规定企业各级工会专职正、副主席应享受单位党政副职、中层正职相应的待遇。

  为此判令厦门永红电子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给被告尚锁成2003年8月至12月的工资差额11000元及2003年8月至9月工资差额的25%的经济补偿金1100元。工会观点

  该案原被告双方争执的关键点之一,在于厦门永红电子有限公司到底是国企还是私企。厦门永红电子有限公司认为该公司是私企,而《关于民主选举各级工会委员、正副主席的有关规定》关于“专职工会主席享受单位党政副职待遇”的提法仅是针对国企而言;尚锁成则称,公司不是私企而是国有相对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由于国企私企之争的话题在此案审理前没有提出来,庭审之中并未涉及,因此法院判决中并未对厦门永红电子有限公司的企业性质予以认定。

  由于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期,企业利益与员工利益的某种不一致并非个别。近年来,随着大量国有企业职工涌入非公经济企业,劳资纠纷逐渐成为困扰职工的主要矛盾,工会工作的重心也由此从过去的福利工作转向了组建和维权上来,并正遭遇不少尴尬。

  据了解,2003年以来,厦门市总工会就参与协调了五六起工会主席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事件。一方面职责所系,他们要为维护职工的权益奔走,另一方面作为企业的一名雇员,他们自身的权益常常因此受到侵害。

  对于厦门永红电子有限公司状告工会主席一案,厦门市总工会明确表态:工会主席的权益受到国家、省、市有关法律的保护,不容侵害。厦门市总工会还表示,他们将继续为企业工会干部维权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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