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农民工维权新视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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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5日10:13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在人民大会堂边上,大家可以看见国家大剧院正被建筑工人一点点地盖起来。这群建筑工人有八千人之多。他们都是农民工,从经理到普通工人,他们绝大多数都来自河南信阳。 不仅仅是国家大剧院,不仅仅是在建筑业,他们劳动的身影还出现在更多的行业。他们不仅为输入地的GDP增长做出了巨大贡献,同时在非农业转移中催生出一个新的社会边缘群体。
从“盲流”到“外来务工人员”再到近年的“农民工”,二十几年来,这一称谓的几番变化,生动地印证了走向现代化社会的过渡性变迁。从“离土不离乡”到“离土又离乡”,从讨要工钱到要求平等、公正,在社会整体性变迁中,农民工这一公民群体目前已发展到第四、第五代。在城乡二元化结构的大背景下,他们自身一直处在多重矛盾中。如何有效地保护他们的宪法性权利,已成为备受关注的社会公共话题。4月29日,“清华大学宪法与公民权利中心”召开了“转型期中国的公益诉讼与农民工维权国际研讨会”。来自河南信阳市总工会的调查与来自美国华盛顿律师协会的介绍大大丰富了会议的讨论,使与会者展开了充分并富有建设性的沟通。从身份到契约的双重性 据统计,中国当前的农民工已超过了一亿。 首都师范大学教授郑贤君以著名的“从身份到契约”的法学论断来分析农民工的双重性———“他们的身份是农民,职业是从事非农业性劳动,但是,没有平等契约制下的权利享受。实际上备受权利歧视。”“身份”是传统社会等级制的符号,比如我们常说的“以户口为标志的城市、乡村两大身份体系”;“契约”是市场经济中以法律关系建构的社会关系。农民工尽管已发展到第四、第五代,却仍然处在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型阶段,是从农民到工人、从村民到市民的过渡群体。 权利歧视亦称为权利贫困。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肖太福律师解读了这一观点。他认为,农民工的突出特点是流动性、不稳定性,诸如就业不稳定、工资不稳定(经常欠薪)、休息、培训、子女受教育以及选举、被选举权利、社会保障权利等享有的不稳定。这些都是劳动者的宪法权利。在这些宪法权利中农民工极易受到侵害,他们构成了中国弱势群体的主要成分。 由于身份差别而导致的不平等也使农民工产生压抑心理,在个别人身上会发展为反社会心理。 从长远来看,户籍、就业、教育等制度建设势在必行;但从目前可操作性来看,在制度空间相对窄小的情况下,公益诉讼是否可以尝试,使分散的农民工的权利一旦被侵害,便能实际获得司法救济? 河南信阳市总工会主席陈民先生介绍,信阳市有147万外出农民工,他们每年带回家乡的资金是该市当年财政收入的六倍。他们在劳务输入地的贡献,在输入地GDP的统计中却从未体现出来。“城市对我们农民工是有选择的接纳。比如,农民工子女,15岁以下的15万人,他们的入学问题在任何城市都受到阻碍。而147万工人中仅政府和机构培训的不足3万人。至于企业‘一厂两制’、同工不同酬以及劳动保险、劳动仲裁等都被列入另册的问题就更多了。现在是高层重视、社会漠视、用工单位冷视。”另外,陈民还向与会者展示了农民工维权的新思路,也带来了更多亟待解决的课题。“双向维权”的组织资源优势 “双向维权”是陈民在维护信阳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中的一个探索。 “我市有147万外出农民工,在外出前,我们以县(区)、乡、镇、村为单位成建制地依法组建工会组织,并且由市、县、乡、村四级工会组成网络,采取流动会员制。县(区)、乡、镇农民工工会联合会主席由县(区)总工会主席、乡(镇)工会主席兼任;组长由务工者选举。农民工在信阳加入工会之后,再由信阳工会介绍到劳务输入地的基层工会。会员管理以当地工会管理为主,家乡工会及设在当地的农民工工会派出机构来协助管理,即由输入地工会组织组建维权中心(比如信阳驻苏州维权服务中心)。这样就使农民工有了依法维权的组织。这就是双向维权体系。”陈民带领信阳工会经过一年多努力,已在全国建立了40个维权服务中心。 在经济发达地区,比如长三角,珠三角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就很到位,因为那里的工会组织以及当地各级组织,都认识到外来的农民工为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很多贡献,应该给他们一个合法的地位。因此,劳务输入地对双向维权给予了很多支持。 陈民介绍说,维权服务中心实际就是一个办事机构,它像一个中转站,做好大量基础工作并在劳务输入地工会的帮助下,就地解决农民工被侵权的实际问题。 清华大学宪法与公民权利中心主任吴革律师对双向维权机制的建立很赞成,他说:“双向维权机制能够把工会的组织资源优势应用到保护农民工的权益上来,使得农民工的权利能够得到有组织的权利救济。”公益诉讼是农民工维权的新路径 无独有偶,新华社5月4日的一个题为《民建中央副主席黄关从:尽快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报道,使“公益诉讼”近日来频频见诸报端。 首都师范大学教授郑贤君认为,“公益诉讼主要涉及诸如大量失学儿童、大面积环境污染等诉求,以纳税人资格提起、代表公共利益的诉讼形式。农民工作为一个群体,作为一个社会阶层,他们的确在目前可以归入‘弱势群体’,当个人诉求自己利益非常困难时,用一种公益诉讼来实现他们的权利诉求,我想是可以探讨、可以做的。” 会议请来的美国华盛顿公益律师事务所的Rod.Boggs先生,向大家介绍的有关工人权利保护问题以及他所在的组织———美国华盛顿公民权利和城市事务委员会所进行的公益诉讼活动,无疑能为我国公益诉讼的研究起到借鉴作用。 他介绍说:“美国的种族歧视问题由来已久。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做出裁决,认为在学校,黑人和白人分校是非法的。十年之后,美国国会通过了一系列保护民权的法律,规定在就业方面不得因工人的种族、原始国籍以及性别进行任何歧视、所有人可以自由平等地出入公共场所,包括旅馆、饭店、使用公共交通设施等。十年之后国会又通过了一项新的法律,禁止在住房方面,包括房屋的租赁和销售,不得有任何歧视。” 在过去三十年中,美国华盛顿地区一百多个律师事务所的几千名律师参与了数千个诉讼来保护工人的平等权利。Rod.Boggs说:“今天我们华盛顿律师委员会除了不少志愿者在那里工作外,还有15名全职律师,每年的预算大概是两百五十万美元。在美国另外八个城市也有类似于华盛顿律师委员会的机构。华盛顿律师委员会主要受理民权官司,包括种族歧视、性别歧视,以及族裔歧视案件。美国还有各种各样的非政府组织,比如关于环保的,关于教育的,以及消费者权利保护的。与我们合作的某些大机构就有专门从事保护妇女权益,保护移民权利,保护残疾人权利的组织。” Rod.Boggs以及他的同事们的工作是很有成效的,“我们的公益诉讼依据1964年的新法律,诉讼对象涉及很多建筑公司。同时我们也向美国劳动部要求制定有关政策,实施平权政策或者积极政策,敦促有关机构在向联邦政府承包项目时,要对黑人给予倾斜。联邦政府和华盛顿地区,都接受了这样一个平权方案,再加上我们的一系列诉讼,黑人的就业机会大大地增加了。” Rod.Boggs还介绍了华盛顿律师委员会工作成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根据美国的法律规定,进行民权诉讼不管被告是个人还是政府,败诉后都必须向原告支付律师费。“这两年我们胜诉后每年可得律师费100万美元,和我们联手的律师胜诉后还将律师费转赠给我们。” 清华大学副教授易延友建议:建立惩罚赔偿制和律师费用转付制。“林肯总统在颁布专利法的时候,曾经说过一句著名的话———要为天才之火加上利益之油。我们国家是不是可以通过律师费用转付制度的建立,为公益诉讼之火加上一点利益之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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