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广夏案诉讼时效延长三个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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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5日10:18 法制日报 | |||||||||
银广夏案诉讼时效延长三个月 本报银川5月14日电(记者周崇华通讯员杨洲)在今天召开的银广夏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以下简称银广夏案)新闻发布会上,银川市中级法院有关负责人向媒体透露,为保护广大证券市场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银广夏案的诉讼时效从2004年5月16日延长至2004年8月16日。
银川市中级法院于2004年4月20日恢复受理银广夏案以来,截至5月13日,已受理25件,其中单独诉讼的15件,共同诉讼的10件,涉及投资人共计119人,涉案总标的23539757.01元。此案受理过程中,很多投资人及律师询问银广夏案的诉讼时效将如何处理。对此,有关负责人明确指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银广夏虚假陈述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于2002年5月16日正式公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证券市场投资人要求银广夏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至2004年5月15日届满。为保护广大证券市场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延期3个月。 银川市中级法院在银广夏案立案审查工作中发现,很多前来起诉的投资人或代理律师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司法解释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有的没有身份证明原件,同时也不能提交经公证证明的复印件;有的提供了身份证明原件,却不能证明原告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还有的不能提交进行交易的凭证等投资损失的有效证据材料。对此,该院及时提醒有关投资人或代理律师依法补充相关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起诉,该院均立即予以立案,并及时向被告送达了应诉手续;对符合开庭条件的,将及时开庭审理。目前,银广夏案受理工作正在有序进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