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部分企办学校和医院两年内与企业分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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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5日10:18 黑龙江日报 | |||||||||
记者 戚泥莲 来玉良 本报14日讯哈尔滨市将在两年内完成41所企办学校和42所企办医院与企业的分离(2004年拟分离企办学校和医院名单详见第二版);同时对企业设立的公安机构和后勤服务机构进行分离。这是记者在今天召开的哈尔滨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会上获悉的。
这次会议出台的《关于哈尔滨市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指导意见(暂行)》提出,两年完成市属41所中小学的分离工作,其中2004年启动29所完成21所,2005年完成20所。到2006年末,全部完成103所企业(含中省直)自办中小学校的分离工作。力争两年完成42所市属企办医院的分离转制工作,其中2004年完成24所,2005年完成18所。力争到2005年底,完成纳入地方公安机关建制的15户企业(含中省直)设立的公安机构分离工作。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市场化运作,到2005年末完成市属国有企业自办后勤服务机构的分离。 企办中小学校由所在地区、县(市)政府负责接收企办校实行过渡性分离,过渡期为3年。过渡期满后,按公办学校机制,由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有关教职工接收编制的确定标准,以校为单位,按学生数核定教职工数,实际接收编制按小学1:19、初中1:13.5和高中1:12.5的比例核定。 超编人员、考试不合格人员、不具备教师职业资格人员、编制外人员以及停薪留职人员,由所在企业负责安置。 办学企业将现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设施、设备及其它资产,一次性整体无偿移交接收单位,并负责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校区内的非办学机构,企业必须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将其退出;确有困难的,由交接双方协商,在过渡期内退出。 过渡期内经费由市财政和原办学企业按比例负担。过渡期满后,经市与区财政核定后,由市与区两级财政按7:3比例负担。 实施分离的企办校以2003年12月31日为准,暂冻结人事和资产。 民政部门对企办校改制为民办校的,简化登记手续;财政部门允许改制的企办校在银行开设独立账户,不需进行财政储存;物价和教育部门适当放宽对公有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和招生规模的限制;税务部门严格执行《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的对民办学校的免税政策。 企业医院分离以股份制改造为主,可采取股份合作制、国有民营、委托经营和合资合作等形式,也可以实行由企业内部职工、其他自然人、社会法人一次性买断,组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面向社会服务的独立法人医疗机构。不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经济上入不敷出,自身卫生技术人员力量不足,技术水平偏低的企业医院,原则上在分离前就地解散,由本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自行消化。 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的二级以上医院,可在调整内部人员结构、妥善安置富余人员、扩大专科优势的基础上,按照自愿和属地化管理原则,由企业与当地政府协商移交,当地政府接受有困难的,企业和企业医院可采取其他方式分离。 企业医院在分离时要清理债权、债务,分离后由原企业承担原有债权债务、合同责任和连带责任。分离医院职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其它福利待遇等应在分离前由企业妥善解决。(黑龙江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