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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统一标准进行规范操作 280户国企三年内完成改制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5日11:52 黑龙江日报

  本报记者 张妍霞

  本报14日讯今天,记者从哈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会上获悉,今年哈市启动150户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到年底要有100户企业在产权制度改革上取得实质性进展,全年必保完成50户改革任务,力争三年内,哈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全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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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介绍,哈市已有226户国有企业实施了产权改革制度,累计退出国有资本31.2亿元。其中,116户国有大中型企业初步进行了公司制改造,18户企业实现上市融资,募集资金91亿元;实施政策性破产和依法破产256户企业,涉及资产42亿元,9.9万名职工得到了安置。

  与以往的企业改革不同,新一轮改革要从根本上解决国有经济布局问题和企业产权问题。这次改革,各种行业、各种规模、各种效益状况的企业都要改。新一轮改革,要求改革后的企业相对统一规范,必须坚持统一标准进行规范操作。

  新一轮改革由于其特有的彻底性、全面性、规范性和全新性,将基本上解决所有国有企业问题,同时要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保障制度,所以需要巨额的改革成本,包括下岗职工由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分离企业办社会和主辅分离、偿还历史上企业对职工的内欠、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等。

  国企改制五种方式

  根据企业在哈市的位置、产业方向、经济状况和资源条件的不同,国企改革主要分五种形式。

  对全市有影响力、资产规模大、经济规模大、历史上在同行业中有比较优势或地位的企业的改制,必须引入战略投资者。通过改制,既要解决产权结构单一问题,还要解决产业提升问题,最终实现哈市大集团牵动战略。

  对处于盈亏边缘,经济运行基本正常,但有一定发展前景、产品有市场空间的企业,可以是引进资金或所需的各种资源,既可以彻底退出国有,也可以搞混合所有制。

  已经停产或半停产、但产品或部分产品有市场的企业,或者是消除障碍性问题后可以重新参与竞争的企业,或是自身资源经过调整变动后可以支付改革成本的企业,原则上应通过出售,彻底退出国有,但对购买者要有约束条件,要求既要接收资源,又要恢复产业,主要目的是减少失业。

  长期亏损、产品无法参与竞争,或者可以参与竞争但花费的代价在经济上极不合理的企业,原则上要通过政策性破产、依法破产以及关闭等形式,彻底退出市场。

  企业的上级管理部门,根据外来投资者的需求,结合分管企业的产业特点,把产品同类或趋同的企业资源整合打捆,整体招商改制,以达到1加1大于2的改制目的。

  社会保险关系如何接续

  工龄满30年的职工可内部退养

  企业改制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已满30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以实行内部退养,由改制企业按规定为其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不低于上年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由企业按22%、职工个人按8%的比例缴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并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由企业按7.5%、职工个人按2%的比例缴纳。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大额医疗救助。大额医疗救助金由改制企业按每人每月2.5元、职工个人按每人每月2.5元缴纳。

  改制企业内退职工的生活费标准由企业确定,按月发放,不能低于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企业改制时,原内退职工指已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保老”人员内部退养期间,由企业按月发给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其中亏损企业职工内部退养期间,由市财政从再就业资金中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发放生活费补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新单位为职工续交保险

  被改制后企业继续录用的职工,其社会保险费用由改制后企业继续按规定缴纳。改制或破产企业自谋职业的职工,符合条件的,自行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自由职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手续或接续手续。到新单位就业的,由用人单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接续手续,原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与续缴年限连续计算。

  破产企业职工可提前5年退休

  政策性破产企业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每提前1年退休减发除个人账户以外2%的基本养老金。

  企业有变现资产的,应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足相当于退休人员5--10年的基本养老金。变现资产不足的,可为退休人员一次性向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缴纳10年统筹外项目的费用;由企业以上年度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9.5%的比例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足至70周岁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改制企业职工经济补偿金咋发

  为了妥善解决职工经济补偿问题,哈市出台了《市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的意见》。《意见》中规定,根据国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政策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进行了调整,由过去哈市执行的按社会平均工资计算调整为按职工本人或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有的困难企业可能还要根据哈市的最低工资标准计发。同时,满一年工龄发一年,不再增发。改制企业职工人数和计发经济补偿金的时间,原则上以市政府国资委批复企业改制方案之日为截止日期。

  改制为国有资本全部退出的企业,在改制时原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与全体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对经协商继续留在改制后企业工作的职工,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此后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自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

  改制为国有参股的企业,在改制时原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对与改制企业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可按职工改制前的工龄和规定的标准核定经济补偿金额,职工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离开企业时,再根据所核定的金额从国有股收益中或通过出让国有股予以支付,作为职工改制前的经济补偿或生活补助;改制后计发的经济补偿金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

  改制为国有独资或国有绝对控股的企业,应与职工协商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3年,职工在改制前后单位工作的年限连续计算。企业与职工未能就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企业应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实行重组包括联合、兼并或分立的企业,必须妥善安置原企业的全体职工,并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应根据实际情况与职工协商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不得比原劳动合同尚未履行的期限短。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在重组前后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企业与职工未能就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企业应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部分国有工企将迁至三环外

  为全面实施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进一步推进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实现国有企业改革和生态型园林城市建设目标,企业搬迁方向,原则上迁至三环路以外规划工业区域。

  迁至三环路以外规划工业区域的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国有工业企业包括以下5种:譹訛对那些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功能格局有影响的或不符合环境保护规划,严重污染城市环境的;譺訛经认定,企业危房比例达到40%以上,对安全有影响,经治理仍不达标的;譻訛不能发挥土地资源效益,通过搬迁进行改制、改组可以获得最大土地效益,解决职工安置费用的;譼訛进行产品结构调整,实施技术改造项目,需改扩建厂房面积达到原厂房面积50%的;譽訛实施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征用企业土地的。

  符合第四条所定搬迁条件,但改制方案未确定、产品发展思路不明确的企业不予批准搬迁。

  重新选址应当安排在工业用地规划范围内的开发区、科技园区和专业工业园区。

  实施“退城进郊”计划而搬迁企业腾退的原划拨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公开竞价出让;原土地使用权为出让性质的,若改变土地用途,应实行市场化运作。

  经济补偿金发放标准

  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的,按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企业生产经营不正常,本企业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或低于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不低于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上浮30%的标准计发。本企业资产不足以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需市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资金补贴的,按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职工本人实际月平均工资高于本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按职工本人实际平均工资标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差额部分后,可按本人实际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发;未补缴的,按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计发。

  企业实际月平均工资高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核定基数的,用净资产足额补缴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差额部分的,按企业实际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发;不能用净资产补缴的,按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计发。

  《意见》中规定,原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在岗工作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按当事人双方约定条件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在岗工作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计算到2001年10月6日;2001年10月6日以后录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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