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要求要交保障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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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5日13:40 北京日报 | |||||||||
新华社北京5月14日电(记者翟伟顾瑞珍)中残联有关负责人近日再次强调,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要求要交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财政部制订发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提出,“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中残联有关负责人指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