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今年社保费标准昨确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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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5日15:15 海峡网-厦门晚报 | |||||||||
计算依据:去年我市职工月均工资1585元 本报讯 (记者 陈心华 通讯员 胡晓牧)我市2004缴费年度(2004年7月—2005年6月)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昨日确定。 一、计算依据
1.2003年度厦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585元。 2.2004年7月起厦门市岛内最低工资标准以市政府公布为准。 二、费基费率 (一)养老保险 1.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本市城镇职工、从农场和渔业企业流出后到本市其他单位就业的以及在异地就业的本市城镇职工以个人名义在厦参保的(以下简称在异地就业的本市城镇职工),以职工个人2003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2%计缴。其中单位缴14%、个人缴8%。 (2)农场职工和渔业企业的渔民,以岛内最低工资的22%计缴。其中单位缴14%、个人缴8%。 (3)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雇工,按个人2003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8%计缴。其中,业主全部由本人缴纳;雇工本人缴纳8%,其余10%由业主缴纳。 (4)城镇灵活就业和下岗失业人员,可选择以2003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的七档其中一档为缴费基数,按18%由本人全部缴纳。 (5)从农场和渔业企业流出后尚未就业的个人,可选择按2003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的七档其中一档或选择以岛内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8%由本人全部缴纳。 2.本市农户职工和外来员工基本养老保险 (1)本市农户职工和外来员工以岛内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岛内单位缴8%、岛外单位缴6%,个人统一按8%缴。 (2)本市农户职工和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可按本市城镇职工缴费标准缴纳。 3.企业年金 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企业可根据自身经济实力,按《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3号令)的规定内容为本企业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从2004年7月起,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承办企业年金业务。 (二)基本医疗保险 1.本市城镇职工 (1)本市城镇职工以职工个人2003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0%计缴。其中单位缴8%、个人缴2%。 (2)城镇个体工商户按2003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0%由本人全部缴纳。 (3)城镇灵活就业和下岗失业人员,可选择以2003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的七档其中一档为缴费基数,按10%由本人全部缴纳。 2.本市农户职工和外来员工 (1)农户职工和外来员工以2003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6%计缴。其中单位缴4%,个人缴2%。 (2)农户职工和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可按本市城镇职工缴费标准缴纳。 (三)失业保险 1.本市城镇职工、农户职工和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以及在异地就业的本市城镇职工,按职工2003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的3%计缴,其中单位缴2%、个人缴1%。 2.农户职工和外来员工按岛内最低工资的2%,由单位全额缴纳。 (四)工伤保险 (1)按职工2003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对照行业费率,由单位全额缴纳。 (2)在异地就业的本市城镇职工按职工2003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的1%计缴。 (五)企业生育保险 本市城镇职工按职工2003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的0.8%,由单位全额缴纳。 三、其他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属、省属单位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原邮电、电力行业实行工伤行业统筹除外)和生育保险按以上规定标准缴。 2.以职工个人2003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职工个人2003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2003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即951元),超过300%的按300%(即4755元)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2003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计算的,以2003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厦门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