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款暴涨16倍?原是蛀虫“挖墙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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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6日09:24 武汉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 杨明安通讯员乔剑)估价为15万元的房产,时隔三年,拆迁补偿金竟达260余万元。15日,硚口区检察院反贪局通报,经缜密侦查,这一怪现象的背后原来是一起私分国有资产案。2001年,武汉某国有商贸公司下属食品公司实行改制。为安置企业人员,该公司采取了买断工龄的方式,包括公司负责人在内的30余名机关留守人员的工龄买断款总额为68万余元,用公司所属三处房产置换。
为捞到好处,在房产评估时,该公司提供虚假资料,谎称其中一处位于新华下路的房产是超出红线的临时建筑,导致该处房产在评估时严重缩水,仅估价15万元。 改制过后,该公司有关人员以三处房产为资本,成立了私有公司,30余名机关留守人员成为公司股东。2004年,当年评估仅为15万元的房产拆迁时获补偿金260余万元。该公司以股东大会的名义将该款项按照股份分配给个人。国有资产就这样落入了私人腰包。 目前,检察机关已对涉案的公司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立案侦查,相关人员已被刑事拘留,将以私分国家资产罪被指控 。资料链接: 1997年10月实行的新《刑法》中增设了一项新罪名:私分国有资产罪。 该罪指国有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新《刑法》颁布之前,私分国有资产行为有的以玩忽职守罪论处;有的以贪污罪论处;还有的在“法不责众”的思想指导下没有作为犯罪论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