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出台实施意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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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6日09:45 河北日报 | |||||||||
本报讯(赵树堂、周远)为解决行政管理中存在的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水平,省政府近日出台有关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
实施意见提出,我省主要在设区市(城市规划区)城市管理领域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具体范围主要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权;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省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处罚权。 行政机关的设置 实施意见提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市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要求,设置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须作为本级政府直接领导的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独立履行规定的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不能作为政府一个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下设机构,也不得将某个部门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确定为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实施意见强调,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如果仍然行使已被调整出的行政处罚权,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还要依法追究该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执法人员的管理 实施意见规定,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须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模式管理,采取考试、考核、竞争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经培训后上岗,并实行轮岗制度。被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原有行政执法人员,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录用;未被录用的,应采取转岗、分流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