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局就零售药店24小时供应问题作出解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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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6日11:13 云南日报 | |||||||||
云南日报网 新华社北京5月15日电(记者张晓松)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出《关于贯彻执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就药品零售企业能保证24小时供应的问题进行了解释:所谓“能保证24小时供应”是指,在有24小时需求时有提供这种服务的能力,24小时供应和24小时营业是有所区别的。
此前,为加强药品经营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并发布了《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这一办法,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具备能够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 为了帮助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准确理解这一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又发出《关于贯彻执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要“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是从满足群众购药需求和方便群众购药考虑的;药品零售企业可以通过24小时营业实现24小时供应,也可以采用其他合理合法的方式,在市场有需求时保证24小时供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