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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费标准一年一定,第一期交费标准为72元/人
经省政府批准并协调筹措资金支持、省总工会组织实施的全省职工跨地区、跨行业的医疗互助活动,将于7月1日正式启动。据了解,凡云南省行政辖区内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并同时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事业、机关和社会团体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本人自愿,并按规定交纳互助金的,都可以由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参加的人员中,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不得少于本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总数的70%。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每期期限为一年,第一期自2004年7月1日起至2005年6月30日止,交费标准一年一定,每年交一次,第一期的交费标准为每人72元,每人限交一份,互助金一经交纳,概不退还。在参加医疗互助的有效期限内,职工生病住院,可按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费用,在统筹基金支付后的自付部分,采用分段计算累加补助,自付部分超过1200元(不含1200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可按比例得到适当的补助,申请补助的程序是职工出院后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出具的住院医疗费收据和医疗费用结算单、《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助申请审批表》、住院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本人的《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证书》和代办点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资料交给所在单位的工会,由单位工会负责到所在地的代办点办理申请补助手续。
栗静敏(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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