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评论:莫要让守法者沦为“弱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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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6日14:00 红网 | |||||||||
作者:周士君 弱势是相对于强势而言的,比如违法者与守法者双方,违法者走强,守法者就趋弱;守法者趋强,违法者则走弱。而天津二十多户居民遭遇到的违法“强制拆迁”,大概就属于这样的“弱势”一族。据5月14日《中国青年报》报道,在未与开发商达成任何协议的情况下,一些个居民祖上留下的百年老宅竟一夜之间无影无踪。尽管强制拆迁时,法院、派出所
因为用于保护公民权益的宪法在一些主持拆迁工作的政府人员眼里成了一纸空文,开发商或那些违法拆迁者就成了名副其实的“强人”,而那些拆迁户作为相信法律又依法行事的守法者,便成了实打实的“弱势群体”了。在天津这次强行拆迁中,一些居民屋内家具,包括身份证都被强行拉走,既无家可归而又无处投靠的居民,便只好携带着儿女住澡堂,睡大街。而有的居民在强拆后,屋内东西甚至包括三千元现金都不翼而飞。其实,这里的居民之所以对拆迁工作“不配合”,就是因为拆迁过程中的一切关键环节被拆迁单位所把持,甚至连事关拆迁户切身利益的房价评估都成了纯粹的形式或过场,而支给拆迁户的周转房,也成了有名无实的摆设。在这种情况下,拆迁户自然就拥有了充足的不“自行拆迁”的理由,更相信宪法和法律会给自己以妥善的保护。可是,在实际操作中,法律的天平却并未保持其应有的公平,甚至明显偏向了开发商一边。由此,守法的拆迁户们,也就照样没能避免自身沦为“弱势”一族的厄运。 其实,在这场拆迁纠纷中,拆迁单位自身存在的违法情节多多,而且有些甚至是属恶意违法的范畴。比如在拆迁户与拆迁单位之间达不协议的情况下,某区建委便作出拆迁裁决,而该裁决书竟要求居民24小时之内搬离。这与去年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相对照,存在有明显的抵牾之处,因为该法规规定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天。更加令拆迁户们感到荒唐的是,建委拆迁裁定上竟然没有加盖行文单位的公章。再者,该区法院作出的一部分居民强制拆迁的行政裁定同样也有违法之嫌,因为按照《行政诉讼法》之规定,起诉期限应为3个月,可在这里也被缩短为十几日了。故包括法院的判决和随后执行的强拆在内的拆迁行为,都有违反了应有的法定程序之嫌。可是,如此守法与违法之间的对垒,竟然因为违法者的“强势地位”,而使两者间的这场权利博弈和实力对比,在一夜之间就变得如此泾渭分明! 在一个法治的国度,法律应该是防止弱势群体权益遭受侵害的最后一道防线,若其一旦被违法者攻破或者是执法者失守,那些靠法律保护自身权益的公民,也就势必会沦为“弱势”无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