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国际商事仲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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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6日20:11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5月16日电 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16日在北京举行第17届国际仲裁大会。 国际商事仲裁主要用于解决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纠纷,主要包括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海事仲裁和跨国商事仲裁。其中,海事仲裁应用于解决国内、国际海事争议;跨国商事仲裁用于解决国家与外国国民之间的商事争议。比较而言,解决国际经贸纠纷的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在实践中应用广、影响大。
国际贸易纠纷可以通过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协商或者当事人之外的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仲裁受到青睐,是因为它有协商、调解和诉讼所不可代替的特点:一是充分反映当事人的意志,具有很大的自由度和灵活性,比如可以约定仲裁机构、地点、规则,选择仲裁员等,因而较少影响当事人的感情。二是结果具备法律效力,凡签署联合国1958年《纽约公约》的130多个国家,都有义务强制执行裁决;诉讼跨国执行则需要国家间有“司法互助协定”。三是节约时间,节约费用。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原则,一旦作出裁决,不得向另一个仲裁机构再次申请仲裁;如没有程序上的错误,也不得向法院起诉。四是不公开审理,保密性好。五是坚持依法独立仲裁的原则,仲裁员可由纠纷所涉领域的专家担任,有利于保证裁决质量和保持公平。 1958年联合国通过《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以该条约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仲裁协议及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制度已成为现代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基石。现有100多个国家参加了该公约。目前,国际社会统一国际仲裁法的努力已产生了丰硕成果。许多国家原有仲裁法上的一些差异已经消失,在商事仲裁的一些领域已成统一之势,如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对仲裁裁决的司法追诉等方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