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万刚死刑变无罪:司法价值取向转向尊重人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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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7日07:01 北京青年报 | |||||||||||||||||
8年中刑法理念从有罪推定到无罪推定,从疑罪从轻到疑罪从无 在真凶尚未抓到的情况下被无罪释放,是中国司法实践中极为罕见的案例 今年2月10日,已经在云南第四监狱服刑8年的原云南财贸学院学生孙万刚被宣布无罪释放。1996年1月2日,孙万刚的女友陈兴会在和他一起回老家昭通过寒假时被杀,并被歹徒残忍地割去了部分女性器官。孙万刚被认定为杀人凶手,此后孙万刚一案经历了8年内的5次判决,从死刑到死缓,最终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孙万刚被宣布无罪释放。该案所折射出的正是我国刑法理念从有罪推定到无罪推定,从疑罪从轻到疑罪从无的艰难进步。 1995年12月29日,云南财贸学院财会专业一年级学生孙万刚,带着和他相处了几个月的女友陈兴会,回到了他们阔别了一个学期的昭通市巧家县城过寒假。陈兴会也是昭通人,住家离孙万刚家还有几十里路。 女大学生惨死被分尸 就在孙万刚和陈兴会回到巧家县城的几天后,也就是1996年1月3日上午,巧家县公安局接到群众报案,在巧家县城郊丝厂附近的红卫山上发现一具女尸。刑侦人员立即赶到案发现场。根据当时现场初步侦查记载:死者为20多岁的年轻女子,是刚回巧家县过寒假的大学生孙万刚的女友陈兴会。凶手将陈兴会用挎包带勒昏后,又用尖刀切割颈部致死。凶手杀人后用尖刀刺了陈的右乳房、左眼及小腹各一刀,并残忍地割去了陈的左乳房,用陈的裤腿擦拭过手上的泥土后逃离现场。警方侦查后认为陈兴会的男友孙万刚有重大作案嫌疑,于当天下午抓捕了孙万刚。 孙万刚是带着头上的伤来到巧家县公安局的。被抓进公安局的前13天,孙万刚一直不承认是他杀害了陈兴会。他说,1月2日下午,他带着女友陈兴会拜访了自己的几个同学,在同学家吃过晚饭并喝了些酒,又到孙万刚的姐姐家小坐了一会儿后,约晚上8点钟左右两人来到巧家县城郊红卫山的一块草地上谈恋爱。正在两人躺在一块草坡上闭着眼睛休息时,他突然觉得自己的头上被重击了一下,便失去知觉,醒来后发现女友陈兴会不见了。随后他听到不远处的一个水池边有陈兴会的声音,他追过去看见一个穿黑衣服的男人挟持着陈兴会。黑衣男人对他说,他是派出所来查卖淫的,要带陈兴会去把事情说清楚,黑衣男人让孙万刚先走开。孙万刚想叫陈兴会回来,这时黑衣男人拿出一个类似刀的东西,孙万刚有些害怕,再加上自己伤得比较厉害,就独自回到了同学曹先亮家。他说,他回到曹先亮家后,曾要求和曹先亮一起去找陈兴会,但曹见他伤得比较厉害没有让他去,而是自己带几个人出去找了一趟,但是没有找到。 但是从预审的第13天开始,孙万刚开始承认自己杀害陈兴会的犯罪事实。在孙万刚的有罪供述中,很多杀人细节都和案发现场情况相吻合。比如孙供述说他是先扎了陈兴会的肚子一刀,然后才把陈的裤子褪到腿弯处,警方在陈兴会的内裤上果然发现了一个被利器刺穿的洞。另外,作案歹徒残忍地割下了陈兴会的左乳房,并在右乳房上留下了一个刀口。孙万刚供述说,当他正要割下陈兴会的右乳房时,旁边丝厂下晚班的铃声响了,他害怕罪行暴露慌忙逃离了现场。 记者在云南昭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孙万刚案的一审判决书上看到,该案案发时间是1996年1月2日,而孙万刚被警方刑事拘留的时间是同年4月24日,昭通地区检察院对孙万刚批准逮捕的时间是4月30日。那么警方为什么在案发3个多月后才拘留并逮捕孙万刚?是否与当时取证非常艰难有关?现在已经不得而知。但记者后来采访云南省公安厅时得到确切答复:女大学生陈兴会遇害案,当时在巧家县城甚至昭通地区都是重大恶性案件。首先死者身份特殊;其次案发时间正值元旦佳节;再有凶手作案手段非常残忍。负责侦破此案的巧家县公安局,当时肯定面临着巨大的破案压力。 孙万刚被确认为杀人凶手 虽然孙万刚在案发3个多月后才被警方刑事拘留并被检察院批准逮捕,但是此后的公、检两家都认为孙万刚就是杀害陈兴会的凶手。 据云南省检察院介绍,该案移送到昭通地区检察院后,昭通检察院曾以证据不足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警方在并没有补充到新证据的情况下,再次将此案移送到昭通检察院。1996年8月12日,昭通检察院以孙万刚犯有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向昭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当时的公诉书肯定地指控说:1996年1月2日晚8时许,孙万刚将女友陈兴会骗到巧家县丝厂边的草地上奸淫,在陈兴会声称要报警的情况下,孙万刚杀死了陈兴会并进行分尸,情节特别严重,手段极其凶残,应依法予以严惩。 对于孙万刚杀害女友陈兴会的动机,当时公安机关还有两种说法:一是孙万刚曾向同学借了350元钱给陈兴会做报考费。案发当天中午同学曾打电话催要这笔钱,孙万刚想找人借钱还账但没有借到,而陈兴会对此事不闻不问使孙万刚产生怨恨;另一种说法是陈兴会考上大学前曾和别人谈过恋爱,孙万刚得知此事后产生了奸淫报复陈兴会的念头,当陈称要报警时,孙万刚怕事情败露而杀死了陈兴会。 当时检察机关向一审法院提供的证据有:案发后,在孙万刚所穿衣服、当晚睡过的床单、被子、线毯上提取的与陈兴会血型一致的人血鉴定证明。孙万刚在警方预审期间所做的四次有罪供述等。 在法庭上孙万刚坚决否认自己强奸杀害陈兴会的犯罪事实,并提出在自己被关押期间,公安机关几次变换提讯地点并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手段,他不得已才作出了有罪供述。孙万刚的辩护律师也提出:孙万刚杀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难以认定;犯强奸罪没有事实根据、不能成立。但是上述辩护意见没有被昭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采信。1996年9月20日,昭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孙万刚犯有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孙万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孙万刚提出上诉。 省高院认为孙案证据不足 1997年9月19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孙万刚上诉案作出刑事裁定书,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据云南省高院主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介绍,当时省高院在审查孙万刚故意杀人案的证据时发现,一审法院认定孙万刚有罪的证据包括:陈兴会遇害前曾和孙万刚在一起,孙有充分的作案时间;血型鉴定表明,案发后孙万刚衣服上等处留有和死者血型一致的AB型血;孙万刚曾供述说他从姐姐家走的时候带走了一把刀,警方到他姐姐家调查时他姐姐也曾说“刀子不在了”。此外,孙万刚说自己突然间被人击昏才不知是谁劫持了陈兴会,而警方在孙万刚被打倒的地方并没有发现血迹,孙万刚说他是躺在草地上时被击昏的,警方认为孙头上的血应该是横着流,但是孙头上的血迹却是竖着留的痕迹。孙万刚口供中交代的细节和警方对现场的侦查相吻合。孙万刚在明知陈兴会被可疑人劫持后的十几个小时内一直未向警方报案,明显不符合情理。从上述证据来分析孙万刚确实有重大嫌疑。 而省高院同时也发现了孙万刚涉嫌杀人案证据链中的不足之处。一是孙案中的所有物证都没有找到。按孙万刚在供述中所说,他割下陈兴会的女性器官后,放在陈兴会的手包里扔在了一个地方,但是警方后来并没有找到这个手包,孙万刚作案用的刀子,自残时用的石头也没有找到。另外指控孙万刚先强奸后杀人,但是案发现场并没有发现精斑,由于死者的阴道等都已经被割,强奸的证据更显不足。再有,警方侦查时在陈兴会尸体附近两三米处发现一颗纽扣和一个皮带扣,经核实证明孙万刚案发当天穿的是T恤衫,衣服上没有纽扣。另外孙万刚在庭审中长期翻供,拒不承认他杀害陈兴会的犯罪事实。 对于证据中的疑点,孙万刚和巧家警方都做了自己的解释。对于自己身上的“AB型血”,孙万刚的解释是他被击昏时陈兴会可能也受了伤,把血溅到他身上。另外,案发当晚他借宿的是同学曹先亮家,曹先亮也是“AB型血”;对于自己在预审时的四次有罪供述,孙万刚说那是他在公安人员刑讯逼供和诱供情况下作出的。 而公安机关坚决表示没有对孙万刚逼供和诱供。对于案发现场找到的一颗皮带扣和纽扣的证据疑点,侦破此案的巧家县公安局解释为:案发地点过去是一个垃圾场,人来人往,后来环境改变后又成了青年男女“宽衣解带”的偷情之地,所以发现一些纽扣、皮带扣等物很正常。此外,对于死者陈兴会身上的分离物没有找到,公安机关解释说巧家县盛行养狗之风,不能排除分离物被狗吃掉的可能。 孙万刚案中的这些疑点,用省高院法官们的话说叫犯罪嫌疑人虽然有重大作案嫌疑,但是证据还没有“卡死”,所以省高院决定将孙万刚涉嫌故意杀人案发回重审。 昭通地区中院按照云南省高院对孙案发回重审的要求,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并于1998年5月9日再次作出判决,认定孙万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孙万刚对该判决再次提出上诉。 1998年11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当时司法实践中对于死刑判决中不能否定有罪证据但证据有疑点案件的通用做法(先留人),终审判决孙万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判决特意强调,“原审判决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是根据该案的具体情节,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如下判决”。云南省高院的终审判决没有推翻一审判决中对孙万刚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认定,只是改判了对孙万刚的量刑部分。此后孙万刚被送往云南第四监狱服刑。 6年申诉再审改判 孙万刚案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后,孙万刚本人和他父亲一直没有停止向云南省法院、检察院、人大等部门申诉。 孙万刚的父亲是巧家县城的一位小学教师,母亲是当地农民。在儿子孙万刚涉案的8年里,几乎巧家县每发生一起杀人案,孙万刚的父亲都会向司法机关举报说杀害陈兴会的真凶找到了,他儿子孙万刚是无辜的。 2002年底,巧家县破获了李茂富系列强奸抢劫案。孙万刚的父亲和孙万刚本人再次向云南省人大、检察院、法院等进行申诉,提出李茂富是杀害陈兴会的真凶,陈兴会被杀案与孙万刚无关。此前,在云南省先后出现了杜培武案等几起影响很大的被告人被指控犯有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判死刑,终审被判死缓,后因杀人真凶落网,被告人被宣布无罪的案件,所以此次孙万刚和其父亲提出李茂富是杀害陈兴会真凶的申诉,引起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大、省检察院等部门的警觉和重视。 2002年12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郑副院长在孙万刚父亲的申诉信上作出批示,要求省高院审监庭对孙万刚故意杀人案重新核查,省高院审监庭开始着手进行调卷核查工作。2003年7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到省人大转来的孙万刚和其父亲的申诉信,该院院长再次作出批示,加快孙万刚案件的核查工作。与此同时,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也接到了孙万刚的申诉材料,当时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全国开展对服刑人员的申诉复查工作,很快孙万刚案被列入全国四大复查案件之一,由云南省检察院立案复查。 这时,云南省高院审监庭按程序已经从昭通地区中院调来了孙万刚案所有卷宗进行审查,为启动孙万刚案再审程序作准备。 云南省检察院对孙案立案复查后,省检察院的检察官于2003年8月3日进入巧家县,调查李茂富是不是杀害陈兴会的真凶。经过对20余名证人的走访和亲自提讯李茂富,检察机关最终排除了李茂富杀害陈兴会的嫌疑。 2003年9月上旬,省检察院的检察官再次前往巧家县,全面调查孙万刚故意杀人案的事实和证据情况。在这次调查中,承办检察官发现了几个重要线索。其一,孙万刚服刑期间,和他同一监室的犯人满军曾以孙万刚的冤情写过剧本“新十五贯”;其二,满军的证词反映,孙万刚在被关押期间手、腿、后背等有伤痕,可以初步确定孙万刚的有罪供述是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作出的;其三,检察官还发现孙万刚四次有罪供述中的第一次供述不是孙万刚本人签名,而是负责审讯的公安人员代签。 2003年9月16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听取了孙万刚案的复查报告后认为:孙万刚案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确有错误。9月18日,云南省检察院正式向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孙万刚故意杀人案启动再审程序。此时,云南省高院审监庭对孙万刚案调卷审查工作也已基本结束,省高院和省检察院在孙万刚案原判决中存在重大瑕疵的问题上达成共识。2003年9月28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孙万刚案。 2004年1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审理后下发判决宣布:“原判决认定孙万刚杀死陈兴会的证据不足”,宣告孙万刚无罪。2月10日,云南省高院的梁子安等几位法官来到云南第四监狱,宣布了孙万刚无罪的生效判决。 据亲历了该现场的文焱法官介绍,当时孙万刚并没有像常人想象的那样蒙冤8年突然被宣告无罪释放而放声大哭或情绪激动。孙万刚面无表情地听法官宣读完判决书后只说了一句话:李茂富不是杀害陈兴会的凶手,请法院暂缓对李茂富执行死刑。 至此,服刑8年的孙万刚在杀害女大学生陈兴会的真凶至今尚未抓到的情况下被宣布无罪释放,这在中国司法实践中是一个极为罕见的案例。 孙万刚案的历史局限 记者在采访孙万刚案8年内5次判决,最终被告人被宣告无罪释放的整个过程中,公、检、法3家都谈到:1996年陈兴会遇害案发时,正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作出重大修改前后,新刑诉法与旧刑诉法的根本区别是立法理念发生了根本改变———从有罪推断到无罪推断,从疑罪从轻到疑罪从无。这一改变标志着长期主导法律界的严惩犯罪的价值取向,开始向尊重人权的价值取向转变。但是在新旧立法理念对接的过程中,在新的立法理念与司法实践的对接过程中,无处不表现出进步与代价对等的特征。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中谈到,司法实践中遇到宣告无罪的案件有两种,一种是发现新证据证明被告人确实无罪,而另一种复杂情况是一些重大恶性案件,在当地影响极大,被害人家属、当地群众、党政机关都强烈要求尽快严惩凶手,被告人有重大作案嫌疑但只是证据不足,这样的案件在前些年的历史背景下要求法院宣告无罪就非常困难,所以法院往往采取变通的做法,在认定被告人犯有故意杀人罪的前提下判处死缓。这实际上也是法院的无奈。 此外,该负责人还谈到,几起宣告无罪的案件在法院审理前,被告人都做过多次有罪供述。在案件审理中,被告人说警方采取刑讯逼供的方式非法取证,而公安机关又不承认对被告人刑讯逼供,有些案件审理中检察机关也曾出过证明说公安机关没有刑讯逼供。那么通过什么样的机制来监督刑讯逼供行为?123 4 5 6 7 云南省检察院的新闻发言人赵建生说,孙万刚案如果发生在今天检察院有可能根本不会起诉,但是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昭通地区检察院曾发现孙万刚案有疑点退补侦查,但是在公安机关并没有补充到新证据的情况下,检察院在各种社会压力和司法惯性下草率向法院起诉,误失了一次发现错误的机会。 该负责人也谈到,从法律上说,检察机关承担着司法监督职能,对于公安机关取证程序是否合法,有没有刑讯逼供行为要进行监督,但是在过去的案件侦查阶段,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实际上非常困难。一般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时已经物化成了一本本卷宗,至于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是否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证,检察机关在“一对一”的对质中很难作出判断。正是因为这些原因,现在云南省检察机关已经在制度上规定,公安机关在看守所以外提讯犯罪嫌疑人得到的口供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还在继续调查陈兴会遇害真相的云南省公安机关也对孙万刚案进行了深刻的反思。省公安厅法制处申泽金处长介绍说,从现在的角度审视孙万刚案,当初的侦破工作确实存在现场勘察粗糙的问题,使本可以获取、固定下来的证据没有取到。此外,在孙万刚案预审阶段有些侦查员受过去一些执法习惯的影响,过分依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口供,反而忽视了对其他物证的收集。申处长分析认为造成孙案证据先天不足有公安机关的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首先陈兴会遇害时间是1996年1月2日的夜晚,正是昭通地区最寒冷的季节,案发地点又是城郊露天,这使血迹、脚印等证据当场不能获取很快就会消失。另外,目前已经广泛用于公安侦查的DNA技术,当时在经济落后的巧家县公安局还没有,造成血型认定上也不确凿。 文/本报记者李罡 摄影/刘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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