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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盼"交警张凤海因公殉职案"尽快水落石出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7日08:00 新华网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交警张凤海因公殉职案”又有新进展:被告人艾传伟将于17日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接受审讯。

  公诉机关指控称: 2004年 4月 14日8时许,被告人艾传伟驾驶改装、超载的解放141型半挂大货车在天津市静海县界内沿津文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京沪高速公路前毕庄出口时,被告人艾传伟见公路上有交警在执行公务,为逃避违章处罚,将车开进路口附近的华静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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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站内等候。10时许,在此值勤的公安静海分局交通支队民警程某到加油站内检查被告人艾传伟的驾驶证和行车证。被告人艾传伟未予出示,后驾驶该车沿津文公路向东逃走。程某驾驶警车在后追赶并多次责令被告人艾传伟停车接受检查,被告人艾传伟拒不停车接受检查。当程某所驾驶警车超过被告人艾传伟的货车后,被告人艾传伟又掉头向西逃窜,行至京沪高速公路立交桥以西时,被告人艾传伟再次掉头沿津文公路向东继续逃窜。其间,程某与此前一起值勤的交警张凤海电话联系,告知此情。张凤海在津文公路15公里处追上被告人艾传伟所驾货车,在责令被告人艾传伟停车接受检查无效后,登上该车驾驶室旁左侧脚踏板,再次让其停车,被告人艾传伟明知此时行车可能会使车外的交警有生命危险,非但没有停车,反而加速蛇行前进继续逃窜,至津文公路9公里200米处时,张凤海被该车碾轧致死,尸体被拖带出 17.4米。后被告人艾传伟被过路群众和交警当场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艾传伟目无国法,明知其驾驶的货车脚踏板上站有纠正违章的交警,此时行车可能会对车外的交警造成生命危险,为逃避处罚,仍快速行驶,致交警张凤海被碾轧致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32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完)(记者王京涛)(来源:每日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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