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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肇庆疯子持刀闯进校园砍死5学生案宣判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7日16:49 南方日报

  本月14日下午,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怀集县怀城镇法院开庭审理石龙小学校园伤害赔偿案。怀集县农民梁德弟等5名遇害学生的家长向被告石龙小学索赔每家各80996.3元的死亡赔偿金。

  2002年11月26日下午4时10分左右,精神分裂症患者施若丘携带柴刀,爬墙进入怀城镇石龙小学,狂砍学校一、二年级学生施敬东、阮立基、梁荣成、植永亦、阮周豪、植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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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施嘉玲7人。施敬东当场被砍死,阮立基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梁荣成、植永亦、阮周豪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植校平和施嘉玲被砍成轻伤。

  经司法鉴定,施若丘在作案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削弱,仅具有部分责任能力。2003年5月27日,施若丘被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上述判决已经生效,但这一校园侵害案并未尘埃落定。

  2003年11月,受害人家属委托省法律援助处及省法援处妇女权益部的3位律师,将石龙小学告上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3位律师在法庭上指出,在凶手准备到学校杀人的途中,石龙村委会干部施汝通已打电话通知学校,提醒学校做好防范准备,但学校并没有采取任何预防措施;凶手越墙进入学校时已是上课时间,但学校的老师未到课室,致使凶手得以进入一、二年级课室,任意砍杀学生;在凶杀事件发生时以至发生后,学校也没有制止、抓捕凶手。

  原告认为:学生在校期间,学校依法对学生负有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在该校园凶杀案中,石龙小学没有尽到保护被害学生的法定责任。正是由于学校的失职行为,导致凶手得以进入学校并杀害被害人。因此学校对被害人被杀负有过错,依法应负民事赔偿责任。

  被害学生家长提出每家80996.30元的赔偿请求,即学校依据其过错程度负担死亡赔偿金的50%。

  石龙小学对此案的看法与原告完全对立。

  被告认为:学生受到伤害完全是施若丘所为,学校与此事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对于学校而言,此事属于突发性、偶发性事件,不是学校所能预见和防范的。

  学校在法庭上强调,自己在接到石龙村委会干部的电话通知后,及时组织了教师采取相应的保护和防范措施;在施若丘持刀杀人的过程中,学校老师拿起劳动工具冲上球场驱赶罪犯,尽力制止施若丘继续犯罪,最大限度避免了伤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被告就此认为,学校已经尽到了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不应该对学生的死伤承担责任。

  悲剧发生经过

  2002年11月26日中午,阮周豪在饭桌上问妈妈郭雪干要1块钱买笔。“记住买笔,不要买零食!”阮周豪带着妈妈的唠叨冲出家门——这一去,竟再也没有回来。

  下午6时,郭雪干再次看到儿子时,阮周豪躺在医院的急诊室,双眼紧闭,后脑上有一个很深的口子,手掌都插得进去。医生说,“救不活了。”听闻噩耗,郭雪干当场昏厥。医生在同一天抢救母子两人,可儿子却再也没有醒过来。

  阮周豪遇害时年仅10岁,在怀集县怀城镇石龙小学就读二年级。当天下午,阮周豪被翻墙进入学校的精神病患者施若丘连砍数刀。尸检报告显示:阮周豪被他人用锐器砍击头部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

  一同遇害的还有施敬东、阮立基、梁荣成、植永亦4名学生,植校平和施嘉玲被砍成轻伤。

  时隔凶案发生已有1年半。在这1年半中,杀人凶手已经受到法律的惩处,但受害孩子家长仍然在忍受内心的煎熬。

  孩子家长告诉本报记者:这么长时间了,老师从来没有进过受害者的家门。家属多次去学校讨说法,却屡屡吃闭门羹。千呼万唤始出来的校长黄某辩解说,学校已经支付了抢救费用,“不应再承担任何责任,”他还威胁堵在门口的家长:“你们敢进来,我就让警察抓你们!”

  四处上访、处处碰壁的学生家长决心用法律手段讨还公道。去年10月,省法律援助处及省法援处妇女权益部律师正式接受此案委托,展开调查取证工作。11月,代理律师在此案诉讼时限到来前夕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承担责任并支付赔偿。

  3个争议焦点

  铁门之争

  阮周豪的姐姐(同校学生)在教学楼二楼看到,弟弟跑出教室后,本想冲上二楼逃生。可是楼梯口唯一一道铁门竟然被人锁上了!

  据称,阮周豪只好在操场上躲避凶手的追逐,围着操场跑了四五圈。逃到厕所附近时,阮周豪被砖头绊了一下,摔倒在地。凶手杀到,对着阮周豪后脑一阵猛砍。除校长黄某和教导主任出门办事外,包括副校长梁某在内的12名教师(除梁某外,其余均为女教师)竟没有一人上前制止。

  学校一方却有完全不同的说法。学校上报镇政府的《关于怀集县怀城镇石龙小学学生被伤害事件的报告》中提到:“听到操场喊叫声,梁副校长立即随手抓起长棒并带领全体教师冲向操场追截疯子。”

  记者寻找到案发时在场的5名学生试图求证。当时在六年级就读、教室在二楼的学生阿强(除受害人外,所有学生均用化名)告诉记者:很多一、二年级学生跑出教室后,都往二楼跑。铁门锁上后,跑在后面的学生就被挡在外面,阮周豪不幸成为其中之一。

  救人之争

  学校在报告中强调,案发过程中,“梁副校长马上一边持木棍追截疯人,一边大叫教室快速疏散和抢救学生,并大声叫喊学生向安全地方跑去。”

  记者就此询问学生:“有没有老师帮助阮周豪?”

  “没有!”5名学生异口同声地回答。

  “老师都在哪儿呢?”记者又问。

  学生小可说:“我们在楼下看到,老师都站在楼上看。”

  “那梁某在干什么呢?”记者问阿强和当时与他同在六年级的阿花,他们的教室在二楼。

  阿花说:“他和六七个老师站在二楼栏杆那里,慌慌张张的。”

  学生们还提到,凶手是在上课铃响了之后才进入教室的,“铃响之后,老师还没有到教室。”

  采访快结束时,阿强对记者说,“如果有老师下去救人,就没有这么多人死了。”阿花和阿强都提到,“老师要求我们不要告诉别人老师没有救学生”,“我们没有人敢反驳老师”。

  “疯子什么时候跑的?”记者问。

  “看到有人进(学校)来,他就跑了。”学生阿明回答。

  进入学校的“外来人员”名叫“邓少庆”。正是他翻过学校大门,砸烂门锁才放出学生。他在证言中说,“学生从铁门出来,当时凶手已经逃离了现场。”

  作为此案的焦点人物,梁某既没有出庭,也没有接受记者的采访。记者13日上午10点50分到达石龙小学时,梁某见到记者来访,就骑着摩托车下班了。

  时间之争

  记者在当地采访时,听到另外一种声音。

  石龙村委会治保干部施汝通在证言中讲到,当天下午4时左右得知施若丘持刀向学校方向走去后,“我马上打电话给学校,接电话的是学校的梁副校长。”“我告诉他施若丘拿着一把刀向学校方向走去,不知学校放学没有。如果放学,要把学生送远一点,注意安全。”

  而梁某在当地接受警方的询问笔录时讲到,他是在下午4点10分时接到施汝通的电话的。

  凶手是4点10分开始作案的,如果梁某是4点10分接到通知,时间显然不允许学校开会布置防范,这是关键的10分钟。

  一份证人证言

  见到施若丘手持砍刀进入校园,正在石龙小学就读的3年级学生高志健跑回一楼教室把门锁住。因为这一动作,高志健挽救了全班同学。

  以下是高志健的证言(原文照录):

  “在2002年11月26日下午第二节课下课时,我们班3年级有六七个同学看见施若丘在围墙坐着。过了10分钟上课铃响了一阵,其它(他)班的同学全部进了教室。

  “我班有几个同学还没有进教室,就看见施若丘从围墙上跳了下来,拿着两把刀,走了过来。几个同学跑进教室,我就把门锁住。过了一阵看见他用脚踢了几下门后,没法进入我班,他就过(去)了二年级。

  “过了一阵,我从窗口看见二年级同学跑出操场,施若丘在后面拿住两把刀追赶学生。(他)追了一阵,我看见有个同学跑到厕所门口跌倒了。施若丘追了上来,砍了两刀。

  “我班同学小明把门打开,同学们就出了教室门口,当时还没有看见老师在操场。

  “我和同学就冲到大门口,大门口锁住,没法出去,我们就从大门爬了出来。

  “我听到有个别同学说,老师在二楼栏何(杆)看住(着),没有下来。等到施若丘跑了出去,老师才下来。”

  本报记者 贺信 徐林 林亚茗/撰文

  法律链接

  突发事件学校免责及其条件

  原告和被告在本案中不约而同地引述了同一部法规的内容,即教育部下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原告认为,根据该办法,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该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学校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则认为,学校没有任何责任,因为该办法中也有明文规定: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伤害学校不承担责任。不过,该办法原文规定这一条的前提,必须是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记者贺信 徐林 林亚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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