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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院出台规定:法官办案不合格立即待岗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7日09:24 新华网

  新华网重庆5月17日电 (记者 黄豁) 法官在当年出现1件不合格案件的,将待岗学习,并视学习情况决定能否重新上岗。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的《关于基层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暂行规定》,制定了多达21条评判法官办案是否合格的标准。

  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周裕良介绍,重庆市共有40个基层法院,基层法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办案质量、效率的高低,直接影响法院的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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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关于基层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暂行规定》对如何界定不合格案件制定了21条标准,不合格案件主要是指审判组织、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以及相关辅助审判人员裁判和执行的,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客观上违反实体法或者程序法规定。

  主要包括:对案件主要事实尚未查清就自行裁判或者对案件主要事实认定错误;错误认定刑事被告人犯罪性质,或改变犯罪性质缺乏充分依据;刑事审判中,不应对被告人适用缓刑而适用缓刑,或者对同一类犯罪行为的量刑畸轻畸重;在民事、行政和司法赔偿案件的实体处理中,未分清案件当事人主次责任,法律适用有明显错误,且给当事人或者案外人人身、财产造成一定损失的;案件中止、终结缺乏充分依据的;案件审理中开庭没有按照规定公告的;同一类型案件或者针对同一原告(或者被告)的民事、行政案件作出的实体处理迥异的;案件管辖裁定错误的;违反诉讼程序,影响案件正确裁判或者执行的等等,这些情形均被视为法官办案不合格。

  周裕良说,审判、执行人员当年度出现1件不合格案件的,就要待岗学习;同时,法官办案的好坏将纳入法院的年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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