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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问题的意见》实行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7日11:09 新华网

  不上班,或去游山玩水,或在家赋闲,工资还照领不误,对于上班族来说,这可是再美不过的事情了。如今,这种以 前连想也不敢想的美事还真成了现实。经第10次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2004年2月27日,省人事厅《关于职工带 薪年休假问题的意见》正式实行。

  根据这个《意见》,青海省各级党委、人大常务委员会、政府、政协机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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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事 业单位的职工,凡工作年限满一年以上的,每年可休假一次。休假时间根据职工的工作地区和工作年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二类地区工作,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可休假10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可休假15天; 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0天;工作年限满三十年及其以上的,每年可休假25天;(二)在三类地区 工作,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可休假15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0天;工作年限满二十 年不满三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5天;工作年限满三十年及其以上的,每年可休假30天;(三)在四类地区工作,工作年限 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0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5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 ,每年可休假30天;工作年限满三十年及其以上的,每年可休假35天(注:以上休假时间不包括假期内的公休日和法定假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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