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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侵权纠纷引发案中案 律师个人受到侵权之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8日01:21 燕赵都市报

  新闻提示:4月28日上午,一起名誉权纠纷在石家庄市新华法院赵陵铺法庭开庭审理。这起案件引起了众多关注,这一方面是因为原被告双方都很有名气:原告刘秀珍曾经从事律师职业20多年,素有“工人律师”之称,被告张金龙现则是河北名律,现任张金龙律师事务所主任,有全国律师协会理事等诸多头衔;二则是案件还涉及到了律师对证人的品质评价是否侵权以及律师在庭审中的言论是否享受豁免权等方面法律问题,业内人士认为,这起案件的判决将对即将出台的律师法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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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权案庭审旁生枝节

  这起案件缘于去年的另一起侵权纠纷的庭审。2002年4月25日,一家国家级报纸推出一篇涉及某厂侵犯职工权利的报道,其中提到:“被称为‘工人律师’的刘秀珍,最近蘸着自己的鲜血向有关领导写下了一封信,这封信说,某服装厂发生了严重侵犯职工权益的事件……”。不久,该厂针对这篇报道向法院提起对这家报纸的名誉侵权诉讼。

  2002年11月21日,石家庄市新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张金龙担任厂方律师,刘秀珍以报纸一方证人的身份出庭。庭审中张为反驳刘证词的可信度,向法庭指出,刘并非“主动申请暂缓(律师)年检注册”,而是因违规执业受到处分而未能注册。刘秀珍认为张金龙此举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张提起诉讼。

  原告:公开内部通报损害人格

  68岁的刘秀珍是以石家庄市总工会法律咨询处退休干部的身份起诉的,她说,张金龙在当时的庭审中对她的贬损是在她作证完毕后进行的,事后她见到省司法厅律管处编的一份《简报》,才知道自己受到行业处分的原因是以退休干部个人身份出庭代理案件违背了律师执业规定。她认为,张金龙故意选择公开庭审的场合,将有损她名誉的“内部通报”进行公开,动机是要达到降低她人格尊严的目的。张不就证据本身而针对她个人进行攻击,使她精神上受到打击,人格尊严受到伤害,且造成失眠、头晕等病症。为此她诉求判令张给予她精神损失费666元,赔偿医药费和继续医疗费500元,误工费660元。

  被告方:庭审中言论不构成侵权

  张金龙没有出庭,张金龙律师事务所的孙江波和张培杰两位律师作为代理人进行了答辩。他们提出,张金龙在庭审中只是叙述了刘秀珍受到行业处分的事实,并有河北省司法厅冀司律[2003]38号《通报》为证,不构成对原告的侮辱和诽谤,更不构成对其隐私权的侵犯。且根据规定,暂缓注册是注册机关因律师有违法违纪现象而采取的行政措施,不是律师个人的权利,刘提出的“主动申请暂缓(律师)年检注册”显然不正确。

  两位代理人还提出,即使当时张金龙言论有不妥之处,根据律师庭审言论不受刑事和民事追究的原则,也不构成侵犯刘秀珍的名誉权。一方面,律师在对以证人身份出庭的原告质证过程中,有权揭露证人的不实之词,证人的品德及法律意识问题显然属于质证方律师及法官所评价的范畴;此外,现有法律及我国签订的国际合约都规定了律师在庭审中享有言论豁免权,所以即使张在庭审中的言论有不妥之处,也不应受到追究。

  双方拒绝调解

  双方还就当时张金龙在庭审中指出的是刘秀珍受到“行业处分”还是“司法行政处分”、内部通报是否能够公开、刘秀珍是否受到精神伤害等进行了辩争,最后双方都拒绝了法官调解的建议。法庭对此案表现得非常慎重,没有当庭做出判决。

  本报记者:吴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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