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外籍人员不报或拖欠个人所得税将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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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8日02:47 京华时报 | |||||||||
本报讯 6月底前,外籍人员或扣缴义务人主动申报以前年度未缴税款的,除依法补缴税款外,只要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市地税局昨天透露,本市要对外籍个人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与告知,在上述期限内,外籍人员仍不主动补税的,对其长期瞒报、虚报或不报应纳税所得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据介绍,这次本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在追查欠税时,各区县地税局还要对此次外籍个人补缴的税款进行单独记录,专门建档,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同时,地税部门会要求纳税单位对个人补税情况进行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填制个人所得税补税明细申报表。此外,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也要参照本通知执行。(记者赵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