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出台快速处理交通事故新标准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8日03:38 重庆晨报 | |||||||||
本报讯(记者戴军)记者昨日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获悉,我市出台了快速处理交通事故新标准,规定了15种交通事故可由当时双方自行处理,并快速撤除现场。新标准从即日起开始实施。 今后,在本市范围内机动车发生下列15种情形,未造成人员伤亡,仅造成3000元以下轻微财产损失且当事各方对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由一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的交通
转弯车辆未让直行车辆先行的 红灯亮时,右转弯车辆妨碍被放行车辆通行的 车辆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内车辆先行的 未按规定超车的在有障碍路段,有障碍一方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在狭窄坡路,下坡车未让上坡车先行的,或下坡车已行至中途面上坡一方未上坡时,上坡车未让下坡车先行的 未按规定掉头的 进入环形路口的车辆未让路口内车辆先行的 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但没有方向指示灯的交叉路口,相对方向的右转弯车辆未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 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未让交通标志、标线规定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的 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未让右方道路来车或相对方向行驶右转弯车辆未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 机动车不按规定倒车的违反禁止通行标志行驶的 违反导向指示标线规定行驶的 未保持安全距离,在同车道内后车追撞前车尾部的 驾驶员可以登陆重庆市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网“交通公告”栏目查询《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