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翻了倍 15种情形可“私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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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8日07:30 新华网 | |||||||||
记者昨日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获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配套法规之一《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日前已开始施行。该法规对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作了很大提高。 据了解,新法规定,以前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按10年赔,现在增加到20年。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市交管局有关人士举例解释说,一个60岁以下的城镇人车祸死亡,如车方负全责,按原来的赔偿标准,以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7000多元计算,全额也不过8万元左右。而现在赔偿增加到20年,以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8000多元计算,再加上丧葬费补偿也由原来的1500元提高到了5000元,因此全额获赔可达18万元左右。新法规充分体现了对人生命的尊重。 据悉,为保障赔偿能顺利进行,机动车必须进行第三责任强制保险。(记者 胡兰)重庆处理交通事故新标准: 昨日,重庆市出台快速处理交通事故新标准,15种交通事故可由当事双方自行处理。 这15种交通事故是:转弯车辆未让直行车辆先行的;红灯亮时,右转弯车辆妨碍被放行车辆通行的;车辆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内车辆先行的;未按规定超车的;在有障碍路段,有障碍一方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在狭窄坡路,下坡车未让上坡车先行的,或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一方未上坡时,上坡车未让下坡车先行的;未按规定掉头的;进入环形路口的车辆未让路口内车辆先行的;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但没有方向指示灯的交叉路口,相对方向的右转弯车辆未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未让交通标志、标线规定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的;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未让右方道路来车或相对方向行驶右转弯车辆未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机动车不按规定倒车的;违反禁止通行标志行驶的;违反导向指示标线规定行驶的;未保持安全距离,在同车道内后车追撞前车尾部的; 新标准规定,即日起,在重庆市范围内发生上述15项情形,无人员伤亡,仅造成3000元以下轻微财产损失且当事各方对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由一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自行快速撤除交通事故现场,协商解决赔偿事宜;财产损失在3000元至2万元以内的,当事各方对事实和成因无争议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快速撤除交通事故现场,协商解决赔偿事宜,也可以迅速报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运用简易程序处理。据悉,驾驶员还可登录重庆市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网“交通公告”栏目查询《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详情。(来源:重庆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