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规定受处分干部再次提拔任用必须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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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8日08:03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本报讯 成都市委组织部日前制定并下发了《成都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试行)》,规定各区(市)县委、市级各部门党组(党委)集中调整干部超过一定数量,受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后首次需要提拔任用等事项必须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制度(试行)》强调,违反规定的报批程序选拔任用干部的任免事项,均视为无效。
《制度(试行)》规定,六种选拔任用干部的事项需要报告:需要突破《干部任用条例》所规定的任职资格提拔和越级提拔;在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调动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非换届期间一次性调整干部数量较大,即区(市)县委一次性调整干部超过30人或在连续两个月内累计调整干部超过40人(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工商局、国土局、质监局、药监局等市级部门参照以上数量执行),市级其他部门党组(党委)一次性调整干部超过5人或在连续两个月内累计调整干部超过10人;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领导干部所在区(市)县、部门(系统)提拔;受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后首次需要提拔任用;其他认为需要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事项。《制度(试行)》规定,上述报告事项在党委(党组)会议讨论之前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处长张国清介绍,这项《制度(试行)》是根据中央、省委的相关规定,结合成都实际制定的。目的是为了控制干部数量,保证干部任用的质量,防止和杜绝违规任用干部的事件发生。 (记者 向朝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