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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低保新政策6月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8日09:06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本报讯(记者陈昌云)5月8日,云南省民政、财政、教育、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工商、地税等8个部门联合发出《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待办法》,规定从6月1日起,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除享受国家和省里规定的低保政策外,还可以在医疗、教育、就业、住房等方面享受优待政策。

  《办法》规定,6月1日起,云南省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除依旧享受国家和省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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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低保政策以外,凭《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到定点医院就医,定点医院免收其普通挂号费,减收10%至15%的检查费、床位费、手术费;低保对象从事饮食服务等个体职业需要健康体检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减收30%的体检费。

  教育方面,低保对象接受义务教育的,学校免收教科书费和杂费;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学校适当减免学费和杂费。低保对象中的孤儿进入中小学就读的学校免收一切学习费用;低保对象“三残”(盲、聋哑、智力残疾)子女在公办特教学校或在公办普通中小学随班就学的,免收学杂费、教科书费和住宿费。

  就业方面,低保对象也可享受系列优待。各街道办事处、乡镇劳动保障所及其所属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应当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及时进行再就业登记,对符合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低保对象核发《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低保对象,工商机关免收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费(含工本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各集贸市场要优先照顾低保对象进入市场经营,并免收摊位管理费、卫生费,减半收取摊位费。低保对象利用自有住房从事科技、信息、文化、修理等服务行业的,自开业之日起5年内免收土地有偿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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