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门提醒:档案关系不能证明劳动关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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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8日09:10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本报讯以为凭档案就能证明劳动关系,部分劳动者明明没有提供劳动,却要求保管档案的单位履行相关义务。笔者从劳动仲裁部门获悉,近日该类申诉和相关咨询较多,但结果往往都不利于劳动者。 吴某原系南京某厂职工,1992年5月,经原单位同意调入某中学校办工厂工作。然而由于上级主管部门迟迟未予批准,吴某将人事档案调至该中学后,一直没能签订劳动合同,也
劳动仲裁部门调查认定,因吴某与学校未签劳动合同,按法律规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学校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结果吴某的请求被驳回,他白白花了仲裁费用。 南京市秦淮区劳动仲裁部门近日也受理了—起类似案例。申诉人丁某原在南京一家造纸厂工作,1996年成为另一家建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是档案仍由原单位保管。近日,丁某突然向秦淮区劳动仲裁部门提起申诉,要求造纸厂给他补缴自1997年至2004年的社保费用。经仲裁部门调解,他最后不得不放弃请求。 据劳动部门有关人士称,在过去计划经济时代,劳动者的档案都由单位统一保管,许多劳动者习惯地认为档案能代替合同证明劳动关系。其实按法律规定,劳动关系只能由劳动合同来证明。现在劳动力市场实行双向选择,档案更不能说明劳动关系。希望有类似情况的劳动者不要因此跑冤枉路、花冤枉钱。同时,在就业过程中要学会用劳动合同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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