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工伤住院享受“出差待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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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8日09:14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本报讯(记者肖玉保吴铎思)日前,福建省政府印发《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要求本省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或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全省工伤保险费三年内实现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 《办法》规定,工伤职工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
《办法》还对如何领取工伤保险作了明确规定,即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经办机构办理除供养亲属抚恤待遇外其它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手续的,应提交以下材料: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经办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材料齐全的应在30日予以办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