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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调解机制专“克”社会矛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8日09:16 现代快报

  快报讯昨天,江苏省司法厅召开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推进“大调解”机制建设工作会议,突破“人民调解机构由司法行政系统归口管理”的体制局限,依托司法部门,实行“党政领导、综治牵头、各方参与、携手联动”,构建了一个横向有相关各职能部门参与、纵向深入到最基层居民农民家庭的“社会矛盾大调解机制”。

  会上,省司法厅厅长王荣生要求,今年年内完成县、乡两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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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的组建工作,确保组建率达100%%。王荣生强调,区县、街镇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是进行“大调解”的主要工作平台。区县、街镇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成立后,原有的民间纠纷调解格局将发生转变:由原先的多头参与、职能交叉,转变为区县、街镇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统一领导下的综合调解;为了促进“大调解”工作的整体运作效率,区县、街镇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被赋予了案件分流指派权、矛盾纠纷调处权、矛盾纠纷调处督办权和一票否决建议权。

  此次全省范围内的“大调解”将着重加强对因城市拆迁、土地征用、企业改制等引发的矛盾纠纷的调处指导。确保这些易引发“上访”、“集访”、“闹访”的敏感领域所产生的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妥善的调解处理。对调解程序、调解方式、调解技巧、调解协议书的制定进行具体指导,确保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依法、规范、高效运作。切实将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掌控在发生之前、调解在扩大之前、处理在激化之前。新闻链接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它是指在人民调解组织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它是我国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最基本的手段之一,是一项利用非诉讼机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方式。人民调解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作者:记者 陈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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