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国防设施的安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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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8日09:18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开山遇上军事禁区 某战备物资仓库地处大山深处,属于军事禁区,划有安全控制范围。2000年,仓库驻地一家采石场经过工商、税务、矿产等部门登记许可,开始在军事禁区安全控制范围边缘炸山采石。起初,由于距离远、作业面低、用药量还小,对仓库的影响不大。后来,这家采石场扩大了作业面,加快了开采进度,加大了炸药的用量,结果,爆破时所产生的震动和飞石
情况发生后,这个仓库及时向汝州市政府和人武部进行了汇报,要求立即停止生产,确保军事设施安全。汝州市政府、人武部对此很重视,当即责成市地矿局给采石场下达停止生产通知书,并由人武部牵头,协调司法局、地矿局等部门前去处理。 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军地双方对安全控制范围距离的认定有分歧,也各有说法。加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和《河南省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规对军事禁区安全控制范围距离尚无具体规定,此事一时不了了之。 后来,采石场又恢复了生产,还对仓库用上了“游击战术”:你进我撤,你退我采,危及军事设施安全的情况时有发生,军地双方的分歧也越来越大。 法律面前来不得儿戏 经过一番努力,在当地政府协调处理未果的情况下,河南省军区、平顶山军分区开始介入此事。他们一方面到仓库驻地勘察现场,了解情况,评估损失,征求意见;一方面找当地政府、相关企业的人员座谈,组织查看危及军事设施安全的现场。在沟通军地双方情感和促进相互理解的同时,部队人员大力宣传《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等有关法规,宣传保护军事设施安全的重要性。通过多次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也使地方上的相关部门和企业对问题的性质判断有了转变:的确,此处采石尽管在军事设施安全控制范围之外,也取得了合法手续,但已危及到军事设施的安全,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继续下去后果不堪设想。他们提出,愿意接受调解处理,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双方的利益都要兼顾 河南省军区抓住有利时机,因势利导,本着既要保护军事设施安全,又要照顾当地企业合法权益的原则,敦促军地双方签订了一份《共同保护协议》。 这纸《共同保护协议》,有了三条明确要求: 第一是要调。采石场要调整开采方向,朝远离仓库的方向开采;爆破时要调整炸药用量,在产生的震动、石块不危害仓库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爆破开采;爆破时间要与仓库工作时间错开,以确保仓库生产安全;今年底采石场许可证到期时,地矿部门不得再予办理续签手续,停止在此生产。第二是要改。采石场要改变原始的爆破方式,可采用定向爆破等方法实施作业;对仓库安全控制范围划定不科学、不切实际的地方要改,由仓库与汝州市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按照有关法规重新调整报批,经省军区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批准同意后划界立桩。 第三是要管。汝州市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要与地矿局加大管理监督力度,一旦发现有违背协议问题要责令其停止生产,直至取缔;部队仓库要加强安全控制范围的管理,发现违法行为要立即举报和制止。 据了解,这份军地双方《共同保护协议》签订后,当地领导已经表示,要坚决贯彻协议精神,加大监督和执法力度,保证军事设施不再受侵害。同时,市政府要求司法局、地矿局在部队仓库周围加大对军事设施保护有关法规的宣传力度,以唤起广大群众维护国防事业和遵守法律的意识,为保护军事设施安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军事设施保护的有关工作,并协助驻地军事机关落实军事设施保护措施。” 第六条:“军事机关应当向驻地人民政府介绍军事设施的有关情况,听取驻地人民政府的意见;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驻地军事机关介绍经济建设的有关情况,听取驻地军事机关的意见。”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对在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在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开山采石、采矿、爆破,禁止采伐林木;……” 第四十五条:“……在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采矿、爆破、采伐林木的,由公安机关以及国土资源、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采出的产品和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