瞒报婚姻状况 博士无法毕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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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8日09:42 东南快报 | |||||||||
法院判令学校继续审查其毕业资格 一名博士研究生,因瞒报婚姻状况,被取消博士毕业资格,这名博士研究生将母校告上法庭。昨天,南京玄武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学校继续履行相应法定职责,审查该博士研究生的毕业资格。假称“未婚”惹麻烦
姚某原为昆明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2000年3月,他考入南京理工大学动力学院,攻读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专业博士学位。据姚某称,入学后,他按学校规定修完全部课程,成绩合格。2002年底,他进行了博士论文答辩,获全票通过。至此,他具备了获取博士学位的全部条件。 可去年2月下旬,学校突然通知姚某,立即处理他与妻子詹某之间的纠纷。同时指出,姚某填写虚假档案,称自己未婚。就此,学校要求姚某暂时写一份退学申请,应付詹某。待此事平息后,再通知他申请学位。姚某处理完与詹某的事后,退学之事不了了之。 同年12月18日,学校突然通知姚某,说因姚某已申请退学,所以学位的事就不再讨论了。今年2月20日,姚某在和学校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将学校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学校立即给他颁发博士毕业证书,并授予博士学位。“退学处分”被拒绝签收 庭审中,姚某认为,他在理工大学的3年学习中,没违反过校纪校规,也未受到过处分,完全符合博士毕业条件。 校方则辩称,姚某通过欺骗手段,隐瞒自己已婚事实,属于严重的违纪行为。就此,学校已在去年3月13日对姚某做出勒令退学处分决定,并已向姚某送达,但姚某拒绝签收并避而不见。学校认为,姚某已被勒令退学,不再享有毕业生资格,不符合授予博士学位条件。因此,学校请求法院驳回姚某的起诉。 但姚却坚称,学校的勒令退学处分决定书,他始终未见过。学校应履行法定职责 法院审理查明,学校不能证明在本案诉讼前已与姚某本人见面,也没有证据证明,姚某已办理了退学手续。因此,法院认为,学校对姚某违纪行为的处理,尚未最终完成。姚某仍有权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也应受理。 据此,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有关条款,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南京日报》供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