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腐败而成司法官员更可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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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8日09:55 沈阳今报 | |||||||||
王琳重庆市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郭宝云涉嫌受贿、贪污一案日前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昆明市检察院在指控中称:郭宝云在担任重庆市江北区区长期间,利用其主管财政、税收工作的职务之便,为重庆某车辆零部件厂争取到财政借款2600万元,随后又采取即交即返的方式返还该厂企业所得税442万元。 与郭宝云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同样引人关注的,还有她作为一省级市副检察长的特殊身
尤应关注的是,从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来看,均发生在郭宝云担任行政机关领导期间,是典型的行政腐败。而郭在案发时的特殊身份又使得人们难免将其与“司法腐败”联系在一起。业已被新闻媒体披露的“司法腐败”的典型案例或类似的案例并不鲜见。“行政腐败”、“吏治腐败”和“司法腐败”或交织、或掺和在一起,已成为中国腐败现象的一大特征。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法律职业的专业化、同质化和精英化不断被强调。随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法律职业的“入口”在专业要求上有了一些更为严格的限制。 但遗憾的是,这种要求目前仅对非领导职位的检察官和法官而言,作为一院之长的检察长和院长尚无需拥有通过统一司法考试的资格,甚至,对有无法律职业的从业经验也没有明确的限定。这使得不少非法律职业的行政官员可以经由这一管道直接出任司法机关的领导,从而迈进司法官员的行列。且不说这样的人事调配是否对基本的法治理念给予了足够的尊重,也暂不讨论这种“外行领导或监督内行”的现象是否符合了司法活动的规律——这种尴尬和弊端其实已给我们的检察事业和审判活动带来了长远的影响。更为危险的是,我们似乎还没有一种足够有效的机制,能避免那些已经“腐败”了的行政官员再次在“吏治腐败”的保驾护航下,,摇身成为检察长或法院院长。当腐败者手持司法权柄,司法的作用该如何在其自身的“腐败”上彰显呢? 郭宝云似乎就是一个很好的佐证。根据报道的介绍,郭本人曾任中国十八冶金建设公司副经理、重庆市九龙坡区副区长、江北区区委副书记、区长、重庆市公用局局长等职,可谓长期在行政岗位上摸爬滚打,至少从公开的简历上看,她并无任何的法律理论或实际工作经验。然而,就是这样一位无法律从业经历的行政官员———在今天看来,她还很可能是一位腐败的行政官员,却成为了有“法律守护人”之称的检察官,且位列常务副检察长,外加括号正厅级。这是多么让人惊诧! 在笔者看来,为人所诟病的司法腐败也许并没有民间渲染得那么可怕,更可怕的是因腐败而成为司法官员。先在有权的行政机关捞钱,再转入司法机关寻求司法的庇护———还有比检察长和院长更好的保护色吗?如果不从源头上切断腐败官员转而成为司法官员的管道,即便今天,由于有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定管辖,而由外省检察机关突破了郭宝云一案,我们又怎么能寄望于这种特殊管辖还能有效解决司法领域内仍未被发觉的李宝云或张宝云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