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董巍通 讯员 李学兵)
随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赔偿也有了更为明确的规定,但一些市民在发生事故后,却轻信对方所谓拿到理赔款后再赔偿的说法,在没有拿到赔偿前就开具了收条,结果给自己带来不少麻烦。去年7月的一天,何女士正在武进路近四川北路口的人行道上行走时,被一辆二轮摩托车撞倒,造成右股骨下段粉碎性骨折,交警部门认定,
摩托车驾驶员储某负全责。出院后,交警部门对储某和何女士的交通损害赔偿事宜进行调解,明确储某赔偿何女士医药费、误工费9万余元。离开调解室后储某称如果何女士能先开具一张证明其已付赔偿的收条,他就可以先获得保险理赔款,然后再支付给何女士。一心想早日拿到赔偿的何女士没有多想照做了。可当何女士再次向储某追讨赔偿时,对方却拿出那张收条表示已经给过了,何女士无奈只能将储某告上法庭。法院经过调查认为,储某在交警部门当场并无履行赔偿的意思,调解警官也明确告知支付赔偿款后应换取凭证,储某在付了赔偿款后,仍未向何女士索取凭证,此举有悖常理;此外,何女士还提供了一份储某写的书面保证,解释了收条的形成过程。所以,法院最后认定储某并未实际支付赔偿款,必须继续履行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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