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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内资金被盗损失谁来负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8日10:00 东方网-上海青年报

  本报讯 (记者 沈轶)

  两个窃贼通过在自助银行门禁系统上做手脚,先后窃得本市20多位银行卡用户的密码和个人信息,他们将这些信息做成伪卡,在湖南等地用ATM机取走11万余元。公安机关历经艰辛终于将两名罪犯抓获,但两名窃贼到底偷的是银行的钱还是储户的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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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6位涉案储户在浦东法院开庭时表示,窃贼偷的其实是银行的钱,请求法院判令银行履约,返还银行卡账户内减少的资金。

  双方律师就三个问题在法庭上反复争论,庭审结束时,储户方表示不接受调解。而银行方也明确表示法院应驳回储户的全部诉请。另据记者了解,该案已改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据悉,该窃案引发的这一“银行卡内资金的所有权争议”是上海银行业遭遇的第一例此类诉讼。

  争论一损失是否确是罪犯所为

  银行方指出,“对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这些取款是犯罪分子所为。我们承认这些钱在异地被取走,但不足以证明是犯罪人取走的,储户自己也可以委托他人在异地取款。”

  储户方反驳,“对方提出的这一假设是没有根据的,因为这是公安机关已破获的案件,已经排除了储户委托他人异地取款后报假案的可能。而这11万元总额是将各储户账户被窃资金累加的总和。”

  争论二究竟谁该负此责任

  工行方指出,“工行是依据正确密码对外付款,根据牡丹灵通卡章程第9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视为持卡人所为。该条款是储户在使用银行卡前就认可的。现在密码正确,银行对外付款没有任何过错。”

  储户方强调,“储户方没有任何过错,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持卡人责任’的规定,因‘持卡人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即必须有‘保管不善’的过错才可构成违约,现在储户的密码是在银行的门禁上泄露的,储户是否对密码保管不善应让银行方举证。”

  争论三谁才是真正受害者

  银行指出:“储户的损失是两位犯罪分子取走的,而且法院在该案刑案部分的判决已经把储户作为被害人。”史屯兵和王威律师代理6位储户提出:“存款的所有权归属银行,犯罪分子的信用卡诈骗行为所侵犯的对象应当是银行的财产权,而不是持卡人的财产权。银行作为所有权人应当承担存款损失的风险,而不应利用其强势地位将损失转嫁到持卡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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