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司机做不到“避让行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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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8日10:00 东方网-上海青年报 | |||||||||
新华社上海5月17日电(记者杨金志) 昨天上午8点钟,上海外滩中山东一路南京路口车流滚滚、人潮如织。一辆出租车快速穿过人群,从南京路小转弯到中山东一路,被路口值勤的交通警察拦下。面对警察,这位司机理直气壮:“我哪儿违法了啊?”警察告诉他:“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通过人行横道时,遇到行人通行要减速停车让行;你非但不停车还加速行驶,这还不违法吗?”司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自5月1日实施以来,还真有不少驾驶员,对这条法规不甚了解。这部法律的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这位姓陆的出租车司机告诉记者,其实出租车公司组织过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学习,讲得还挺详细。“当时觉得学习过就算了,也没用到实际中去,要怪只能怪自己,应该加紧时间熟练掌握法律。”陆师傅诚恳地说。 机动车避让行人,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而在这个路口,记者发现大多数情形还是行人避让机动车。转弯车辆绝大多数能做到减速行驶,但一个多小时里,能够主动在行人通行时停下的,也不过三四辆车而已。和许多路口一样,行人在绿灯情况下穿行人行横道,还是必须左顾右盼、躲闪避让。 行人刘小姐每天上班都从这个路口走过,她说:“过马路避让来往车辆,我一直都是这样啊。汽车不长眼睛,被撞了怎么办?”汽车不长眼睛,但驾驶员是长眼睛的。路口交警许冰对记者说:“行人永远是弱者,驾驶员不转变观念,行人还不敢去享受新法赋予的权利呢。虽说被撞了车辆负全责,但谁想多事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