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合作建房有限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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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8日10:00 哈尔滨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电 (记者孙玉波)建设部等四部门近日下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将集资、合作建房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办法规定,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只允许收取规定的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向职工或社员收取的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参加集资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和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 凡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房、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 另外,办法还提出,经济适用住房强调公开透明,严格监督管理。除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要公示外,对购买(承租)的具体条件及面积标准,超面积部分差价款的处理办法,以及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确定等也都要求在事前或事后向社会公布、公示。办法还强调了对违纪行为的惩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