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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购置大中型农机政府将补助三分之一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8日10:05 浙江日报

  记者 刘元斌 2004-5-18

  本报讯(记者 刘元斌)在今年3月份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发展粮食生产政策中有一条:省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对基层农技服务组织和种粮(服务)大户购置大中型农机具实行以奖代补,支持他们为种粮农民开展代耕、代种、代收等服务。现在,这条政策有了更具体的实施细则:农民购置一台大中型农机具,符合条件的,政府补助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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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近日联合下发的文件,2004年,农民购置的大中型农机具,政府将按农机购置金额的三分之一进行补贴。这“三分之一”的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和市县财政按比例共同承担,具体标准是:经济发达地区由省财政安排50%,市县财政安排50%;经济欠发达地区(包括海岛县),由省财政安排70%,市县配套30%。

  当然,并不是农民购置所有大中型农机具都有补助。文件对补贴范围和补贴对象有明确规定:一是重点补助购置粮食生产主要环节的大中型农机具,即大中型耕作机械、联合收割机等,这些机械须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环保要求,并且经省级以上农机鉴定机构检测合格。二是补助种植粮食面积达到100亩以上,并为周边农户提供农机服务的种粮大户,或为周边农户提供服务面积达300亩以上的农机服务大户和农机、农技服务组织。

  农机补贴实行以奖代补,即先购后补。申请购机补贴的大户和组织要填写有关部门统一发放的农业机械以奖代补资金申请表,凭购机发票和种植、服务面积的有效证明,向当地乡镇提出申请,由乡镇农业或农机部门审核后,报市、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并将审核确定的补贴对象和金额,在购机者所在地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无异议后再发放补贴资金。

  享受政府补贴购买的农机具,3年内不得擅自转卖或转让。违反规定进行转让的,财政部门将收回以奖代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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