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一市民"好心"险被赖账 法院提醒不要随意打收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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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8日10:21 新华网 | |||||||||
新华网上海5月18日电(李学兵、杨金志)上海的何女士被骑摩托车的储某撞成八级伤残,她没有收储某的赔偿费就被骗先打了收条,储某拿到收条便赖账。要不是何女士保留了重要证据,她很可能在法庭上败诉。法院借此提醒人们,没有收到钱不要随便打收条。 2002年7月23日深夜,何女士被储某的摩托车撞成右股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并住院。住院期间何女士共花费医疗费2.7万余元,储某支付了1万元。经交警部门认定,储某对这起事
不久,交警部门对储某和何女士的交通损害赔偿事宜进行调解,双方签订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明确储某赔偿何女士各种费用6.5万余元。交警部门将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交给何女士,同时明确告知储某,他支付何女士赔偿款后,何女士将赔偿凭证交给他。 离开调解室后,储某私下对何女士讲,他自己现在没有经济能力支付何女士赔偿款,只有等他投保的车险理赔后,才能赔偿何女士。而车辆保险公司要求必须在赔偿何女士后,才会根据何女士的收款凭证按保险条款向他支付理赔款。他希望何女士能给他先开一张收到他赔偿款的收条,他保证在获车险理赔款后全部赔偿给何女士。 何女士给储某开了一张收条,言明她收到储某6.5万余元。开了收条之后,储某开始抵赖说,他在签署调解书当日就将现金全部给了何女士,现在已不欠何女士任何款了。何女士一连追讨几次没有结果,遂将储某告上法庭。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储某在法庭上辩称,调解当天已携带好现金,但在签收调解书、调解警官出具赔偿凭证时,他并没有当场履行的意思表示;而且,储某明知用赔偿款可以换取凭证,却从未向何女士索取凭证。由此,法院认定储某的辩称不合常理。另一方面,何女士所保留的储某的“保证书”则合理解释了收条的形成过程,并且赔偿凭证也仍在何女士处。 由此,法院认定储某并未实际支付赔偿款,判定储某支付赔偿款与何女士的律师代理费。一审判决后,储某不服提起上诉,但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 法官说法:审理此案的法官说,在案件的审理中存在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的区分,有的案件也许当事人自己知道是客观事实,但由于没有证据,法院也无法认定其所知道的是客观事实,法院只有根据证据所证明的法律事实来判决,所以有时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可能会有一定偏差。 在本案中,赔偿凭证是一个很重要的证据,何女士始终保留在手上,最终她胜诉了。但如果何女士将赔偿凭证遗失了,而何女士出具给储某收条,法院则很难认定储某是否已经支付赔偿款,判决则很可能出现相反的结果。法官也借此提醒公民,千万不要随意写收条给别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