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项目不“结账”不验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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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8日10:32 每日新报 | |||||||||
严禁施工队垫资开工前 4月完工工程 5月清账王月刘寿江 新报讯【记者王月通讯员刘寿江】经过本市对今年一季度竣工建设项目的检查,仍有部分建设单位和开发商不按法定期限进行竣工结算,不及时拨付工程款,严重影响了本市清欠工作的实施。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项目程序管理,有效杜绝建设领域产生新的拖欠工程款,昨天市建委向各有关单位下发了《关于防止产生新的拖欠工程款若干规定的通知》。
按照要求,今年新竣工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不得产生新的拖欠,凡今年1-4月竣工的项目,5月底前必须一次性支付拖欠工程款。凡存在新的拖欠工程款的项目,应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拒不整改的,5月底前上报市和工程所在区(县)清欠办,一律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同时,严禁垫资施工。建设单位需要施工单位参与投资的,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并列出投资数额、投资回报和投资期限。 凡招标文件(含主要合同条款)未明示的,建设单位不得要求中标施工企业再订立有关投资、垫资或变相垫资的承发包合同。 凡建设单位胁迫施工单位另行订立垫资施工协议的,一经查实,依据《招标投标法》第 59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中标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于拒不改正的,撤销已发放的施工许可证,并不允许建设单位另择其他施工企业。对施工单位主动提出垫资施工的,在一定时期内取消其市场投标资格。 建设工程必须依法完成竣工结算后方可组织验收,必须严格执行《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关于竣工结算期限的规定。凡建设项目未完成结算的,一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已经进行竣工验收的,市、区(县)管理部门一律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对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