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治基层环保的“软骨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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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8日10:35 中国环境报 | |||||||||
随着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及环境监管任务的加重,西部基层区县环境保护部门的“软骨症”日益显露,值得探讨和深思。 一、基层环境保护的“软骨症”。 体制“软肋”。一是基层区县环保局大多是按照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管理的,事业局没
法制“软肋”。环保法律、法规、标准很多,但多头执法、环保概念模糊,往往造成有法不能执。比如矿产资源的管理是归国土资源部门的,但是开发开采过程的环境管理、监督要靠环保局,但是国土资源部门作为管理部门就有《国土法》,从审批到最后的复耕、沙漠化、盐碱化都管,环保局管企业还是管国土部门?另外,环保部门没有强制权,执法软弱,加之环保系统内部又专门详细规定了各级环保局的处罚权限,仅有的罚款权就基层区县而言仅1万元,其他法律有授权,但必须由上一级环保部门批准,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是应罚3~5万元,最终只罚1万元以下就了结了。污染纠纷是环保部门为群众办好事的机会,但是环保部门只能调解,没有决定权。 收费“软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较《办法》对环保部门,特别是环境监察来说应当有了较大进步,但其实环境监察在征收排污费时,强制权是不在自己手中的,真正执行在法院。然而基层环保,特别是环境监察根本没能力与企业玩这种游戏,真正执行出的效果往往就是折衷,甚至久拖不结。基层区县要筹集污染防治资金,惟一渠道就是排污费,但是上级的层层分解,基层区县多数只得到65%,与最初调动政府积极性的想法背道而驰。 二、解决办法 要解决环保部门的“软骨症”,我的看法有以下几个:一是进行机构改革,将环保部门列为行政局,摆脱没有执法权的尴尬境地,真正落实法律法规与机构设置的一致,真正落实监察队伍的权力,以便履行义务,摆脱一些有悖于环境保护的地方政策干扰;二是通过对环保法律法规的完善,规范环保执法,赋予环保一定的强制执法权,只有这样才能保障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从而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三是提升基层环境执法能力,武装基层环境监察队伍,加强队伍的培训和装备,真正造就一支“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环境执法队伍,真正服务大局,造福一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