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考试员本月底重新考试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8日11:27 海峡都市报 | |||||||||
本报讯聘请驾校优秀教练员和运输企业安全员担任考试员。年底前,地市公安部门聘请的考试员数量不少于考试员总数的20%。昨日,记者从省交警总队获悉,公安部等五部门近日印发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实施意见》,要求全国公安部门在本月底,统一组织车管所考试员的资格认证,考试合格的,才予以颁发证书。 驾龄3年以下事故
要倒查发证情况 在7月1日前,完成对所有驾校的资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坚决撤销培训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公安、交通、农业(农机)部门等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校。 公安部门将定期向交通部门通报驾校的考试合格率以及驾龄在3年以内驾驶员的交通事故、违章情况。交通部门要据此设立驾校培训质量排行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对一年内连续两次排名最后的驾校,应进行整顿,并通报公安部门暂停受理考试。 对驾龄在3年以下的驾驶员发生交通死亡事故的,对车管所的考试、发证情况进行责任倒查。 重点地区 年内更正“大吨小标” 公安部门在办理新车登记时,应严格按照汽车产品《公告》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办理牌证,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 对已经使用的“大吨小标”汽车,要重新核定核载质量。年内解决重点车型和重点地区在用车上“大吨小标”的更正问题。交通部门按照重新核定的吨位收取养路费和有关税费,对重新核定前的税费不再补缴。 本报记者 钟丹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