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小偷”是多数人暴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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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8日11:40 新晚报 | |||||||||
何向东 据报载,最近,安徽亳州市帅威特服装技校由于不止一次发生失窃事件,在学校查无结果的情况下,举行了这样一场选举:投票选小偷!结果6位同学榜上有名,受到了处罚。 这是一件极其荒唐的事件,它的荒唐来自于该校教师对法律的无知和对学生人权的极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对于一个案件,如果在没有确实证据能够证明一个人有某种行为时,理应遵循的应当是“疑罪从无”的基本法律精神。作为学校而言,在手中没有掌握哪个学生有“偷窃”行为证据的前提下,并不能怀疑或者认定哪个学生与失窃事件有关。可是,安徽的这个学校教师却在明知缺乏确凿证据的前提下,无视“疑罪从无”的基本法律精神,在学生中进行投票选举“小偷”,这实际上就是让学生单凭着想像和情感倾向就对一位自己的同学进行怀疑。这样的投票选举虽然貌似民主,其实质则是用多数人投票选举的方式摆脱了独断的专横,但事实这种做法仍旧是一种专横之举,是一种多数人来分担责任的专横之举,就是托克维尔所谓的“多数人暴政”。 对于投票选举“小偷”之举,不但容易使真正的小偷逃脱,而且严重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此外,由于投票选“小偷”的方式无法确保这个学校的学生合法权益,就极易造成这个学校里的学生“人人自危”的后果,使学生终日处于恐惧之中。应当引起人们警惕的是,这种投票选“小偷”的做法还极有可能成为学校师生集体整人的手段,使某些学生遭受冤枉而不得不成为这种“多数人暴政”下的牺牲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