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有人伪造法院裁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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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8日13:17 民主与法制时报 | ||||||||
□本报特稿/记者胡峥 一辆营运桑塔纳三次莫名被变卖,内蒙古包头市市民王军自莫名卷入了一场“贷款纠纷案”之后,他的生活秩序一下子被打乱了。自己赖以维持生计的一辆营运桑塔纳轿车,成了别人“觊觎”的目标,被抢夺、被扣压、被变卖,而这一切的一切,竟与伪造的法院裁定书连在一起。
酒店欠钱不还惹事端 1996年9月24日,包头市下岗工人王军在亲戚朋友的帮助下,自筹资金12.5万元人民币,从天津买回一辆二手桑塔纳轿车。按照正常程序,王军很快在当地车管部门落户并办理了出租营运手续,上路运营。 王军在家排行老大,下有两个弟弟,分别叫王伟、王东,三兄弟都会开车。由于老大王军视力不好,一段时间,他把车交给两个弟弟打理,自己每天收点钱而已。 平静的生活因一个人的创业举动而被打乱。包头市女青年李剑飞看中邻近的东胜市的投资环境,决定到东胜开酒店,经多方联系,李剑飞于1997年6月16日向东胜市工商部门申请开办“领先大酒店”。据个体工商户开业申请登记表记载,法定代表人为李剑飞,资金金额2万元人民币。由于李经常租用王伟驾驶的车,两人的关系处得不错,李邀请王伟到酒店帮忙,在李怀孕待产期间,由王具体负责酒店的管理。 由于李剑飞的“领先大酒店”资金短缺,一度经营比较困难。1998年8月,经请示李剑飞同意后,由王伟出面向东胜市胜州城市信用社贷款人民币5万元。担保方分别为伊克昭盟广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伊广电)和伊克昭盟三原视听广告公司(以下简称三原公司)。借款合同约定,同年11月10日偿还本息。 借款到期后,酒店无力偿还。 按理,正常的程序应该是信用社通过向“领先大酒店”提起诉讼来依法维权。然而信用社一开始并没有走这一步,而是采取了自行解决的“劫车”行动。 1999年4月中旬的一天,王军的三弟王东和朋友白某驾驶桑塔纳出租车从东胜市公安局办完事出来,在路口被交警拦下检查。此时胜州信用社负责人领着一名司机乘隙钻入车内,强行将车开走。同年5月10日,王东赶去信用社,要求取回车子,被告知,必须签下一份“领先大酒店同意贷款抵押车”的协议书。否则不仅车要不回,还要扣人。 自己的爱车莫名被人“劫”走了,作为合法车主的王军自然要为自己讨个公道。在责令弟弟王东与信用社交涉无果的情况下,1999年11月29日,王军一纸诉状将胜州信用社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立即返还被其非法扣押的桑塔纳轿车。东胜法院当日即立了案。2000年4月21日,法院在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此案必须追加王东作为本案的第三人方可搞清整个案情,但王东书面表示不愿到庭。为此法院以王东不参加诉讼,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为由于2000年12月20日第一次作出中止诉讼的决定。 贷款纠纷法院有判决 其实,在王军告胜州信用社“返车纠纷”之前,该信用社已经以原告身份为“五万元欠款”走上了诉讼程序。被告分别为李剑飞、王伟、伊广电和三原公司。 法院认为,“领先大酒店”系被告人李剑飞以个人名义申办的企业,企业开办者对企业债务负偿还责任。现该酒店歇业后所形成的债务由其个人和实际经营者连带偿还。伊广电与三原公司为担保人亦应承担连带责任。 为此,东胜法院于1999年9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李剑飞、王伟连带偿还原告贷款50000元,利息2400元; 被告伊广电、三原公司对以上欠款负连带清偿责任。 在此份判决中唯一有争议的是,王伟是酒店的打工者还是实际经营者?王伟该不该为酒店的欠款“买单"?我们暂且将这一争议搁至一边。但有一个基本事实是清楚的,即酒店的“欠款”无论如何扯不到王伟的哥哥王军身上。 面对与自己毫无关系的“欠款纠纷”,王军再也不能置身其外了。他不得不一次次地跑法院,请求法院恢复“返车”案的审理,判令信用社返还轿车,然而一切都是徒劳的。这么一个案件,三次更换法官,四次中止诉讼。真正的原因究竟在哪里呢?在最后一次庭审中,王军一方才慢慢“悟”出了其中的“奥妙”。 轿车变卖查出假裁定 王军诉胜州信用社的“返车”案,已拖了将近五年,其中法院开庭审理了四次。 到了最后一次庭审,被告方提出王军的车是偷来的,要求法官追究原告的法律责任。 为了证明自己是无可辩驳的车主,王军一方再次来到了内蒙古包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摘抄该车的原始档案内容。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在车管所的档案中,居然有两份王家从未见到过的法院[46]号、[212]号民事裁定书,第一份裁定书的内容为诉讼保全扣押桑塔纳案。 另一份(2000)东民初字第212号的民事裁定书的内容为: 申请执行人:伊广电 被执行人:王伟、王东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0)东法民初字第212号调解书,于2000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2000年6月30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王伟、王东所有的红色桑塔纳轿车(发动机号为348103、车架号为R023123)作价25500元变卖给伊广电。 执行员:张华 书记员:刘东 这两份裁定书的“横空出世”让王军他们一家异常吃惊,因为作为整个案件的当事一方,他们只听说,伊广电作为担保方,在法院判决胜州信用社胜诉后,先行偿付了欠款。随后,胜州信用社即将扣押的车交给了伊广电。伊广电曾两次起诉王家三兄弟,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该公司代付胜州信用社贷款本息52400元。后他们自己提出撤诉。因此,自始至终,伊广电诉三兄弟的官司从来没有进入实质性审理阶段,他们王家三兄弟也从来没有接到过什么应诉通知,在这种情况下,现在一下子冒出来两份法院民事裁定书,甚至已到了执行阶段实在令人匪夷所思。 从车管所复印下两份裁定书后,他们在律师的帮助下展开了调查,而调查的结论让王家大吃一惊:首先,东胜法院无张华、刘东二人;其次裁定书无蒙文抬头,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最重要的是该院案卷内查不到这两份裁定;该法院从没扣押和保管过蒙B18588牌照的桑塔纳轿车。 于是,他们将这一情况向东胜法院的领导作了汇报。法院也感到事关重大,遂派出要员去包头市公安局车管所调查取证,在仔细分析比对的基础上,确认裁定书是假的,但上面加盖的法院公章却是真的。 那么,假裁定书究竟有什么作用呢?据记者向包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了解,在假裁定书发出后,王军的那辆营运桑塔纳小轿车有了变卖的“法律依据”,先是被过户到伊广电名下,以后又被转让给包头市索今贸易有限公司,最后,索今公司又将该车转让给了包头市公交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培训分公司。 难解之谜难煞案外人 原本以为法院的假裁定都被认定了,“返车之诉”应该没有问题了,王家人看到了胜诉的曙光,然而现实又给了他们无情的打击。当王军他们要求法院撤销假裁定,恢复对“返车诉讼”案的审理时,得到的回答却是第四次中审理。2003年8月13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认为,因东胜公安局已就本案诉争的桑塔纳轿车非法变卖立案侦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一款(六)项之规定,本案中止审理。 只要假裁定之谜困扰一天,“返车之诉”就会变得遥遥无期。 记者于今年4月20日赶赴包头市采访。在东胜法院记者见到了该院的政工科张科长和纪监室赵主任。两位法院的中层领导在听明白记者的采访意图后表示,假裁定事件发生后,法院领导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向上级法院和当地政法委作了汇报,同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了案,请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另一方面,法院在内部管理上重申了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对公章的管理制度。两位领导反复向记者强调,假裁定的出笼在整个法院系统绝对是一个大事件,法院决不会视而不见、放任姑息,一定会配合公安部门积极查案,争取早日破案,因为从整个案情来分析,公章是真的,因此不排除有法院内部人员作假的可能,如果查出有内部人员参与作假,决不护短,依法处理,直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相关专题:民主与法制时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