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娘“误失身”的法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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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9日00:12 海峡网-厦门晚报 | |
据报道,今年1月23日是河南叶县农民铁刚和翠花结婚的大喜日子。晚上,按当地风俗,同村的三树等四五名男青年一同到两位新人的床上“陪床”闹房。半夜,三树起身小便后返回卧室时,发现了半躺在客厅沙发上的新娘,三树冲动之下走向了沙发……事毕,三树欲再次与新娘发生性关系时,新娘才发现与自己亲热的人不是自己的丈夫,新娘叫骂扑打着三树……法官审案时,三树说是双方自愿。他说,当时想挑逗新娘一下,没想到她却比较顺从、配合。冲动之下,两人才发生了性关系。马永刚律师说,受害人误认为三树是自己的丈夫, 违背妇女意愿发生性关系确属强奸,但这应当是仅就发生性关系本身而言的。具体到河南叶县的这个案子,从新娘是愿意同新郎而非他人发生性关系这点来看是违背了其意愿,但她真的不知对方不是新郎,她在与“对方”发生性关系时没有反抗、没有表现出不情愿确是事实。也就是说,发生性关系本身并没有强迫妇女的因素在内。如果当三树再次求欢,而新娘发现不是自己的丈夫,因而叫骂扑打时还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就是真正意义上的强奸了。尽管是由于新娘“失误”所造成,但她未表现出不愿意却无可否定。但新娘的这一“失误”能全由“强奸者”来“买单”吗? 从三树这方面看,当他看到新娘未有不情愿时,他又何从判断新娘是不情愿的?法律能认定他必有可以揣测清楚对方真实意图的能力与依据吗?那这依据是什么呢?从报道中新娘的陈述及法院的认定来看,新娘在与三树发生性关系时甚至连新郎的名字都未呼唤一声。此种情形下,让三树能准确判断新娘的真实意图不是有些勉为其难吗? 今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条司法解释体现的是“确实不知不为罪”的司法理念。那在河南叶县的这起案件当中,对当事人三树来说,也确实不能证明其一定知道是违背了新娘的意愿。以什么为证据来证明他“当时”知道违背了新娘的意愿呢?在这种“特殊”案件当中,是否也能适当参考前条司法解释的精神呢?现代司法理念讲究无罪推定,这虽不能排除或会有罪犯漏网的可能,却也能最大限度地防止不该被判罪者受到刑事处罚。 对于强奸罪的认定,虽也要有相关证据为佐证,但“女方一句话”往往能在判案实际当中起到很大作用。在这当中,往往是对女方的保护比较有力,但男方被轻易构陷为有罪的可能性也较大。在判案的实际当中也可以看到,在女方告到司法机关后,被控告的男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不管是否有证据存在或证据是否齐全,未完全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判决依然存在,子虚乌有或未严格依法判决的“强奸案”也时见于媒体。妇女的合法权益理应依法保护,但也要防止出于道德义愤搞有罪推定。 (魏文彪 厦门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