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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描淡写会滋生办错案胆量 “囚犯”单应由谁买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9日00:36 兰州晨报

  轻描淡写会滋生办案人员办错案胆量

  “囚犯”单应由谁买?

  本报讯(记者 郝冬白 廖明)甘肃省地质矿产局秦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副总经理赵长发被错误关押,平白无故当了244天“囚犯”,被法院判决无罪后获赔1万余元,这些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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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由国家财政承担。2004年5月18日,赵长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出一个问题:个人办的错案,怎么能全部由国家承担责任?我担心有些执法人员因为国家承担责任太多,而对办错案人员轻描淡写会滋生办案人员“搞错了也不怕”的胆量。

  冤案回放 经理被逮捕

  赵长发,男,汉族,1957年3月15日生,甘肃省靖远县人,大学文化,原系甘肃省地质矿产局秦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2000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被逮捕。2000年12月15日被酒泉市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同年12月18日取保候审。

  2000年11月15日,酒泉市检察院向酒泉市法院提起公诉称:1994年7月,酒泉地调队成立的矿产品经销公司,任该公司会计的董建友受经理赵长发的指使,将小西弓金矿出售的尾砂、尾炭收入款项作入该公司的其他业务收入中,年底帐面利润反映为27万余元,后赵长发等人商定对此笔利润进行调整,董建友制作了机关会计凭证,在结帐下年利润时,帐面反映4.9万元,隐瞒利润22万余元,为分此款,赵长发提出将玉门镇下西号工程队柴兴君借该公司的借款10万元收回后,与郑银龙平分,让董建友把兰州泰合经贸总公司的贷款收回后自留,1996年11月25日,赵长发签字后将已扣留在小西弓金矿帐上的矿产品经销公司应收款10万元,转入浙江省平阳县第二巷工程公司温兴珠的帐户上,后又分别转入赵长发、郑银龙的个人卡上各5万元,据为己有,1997年董建友从兰州泰合经贸总公司收回货款84000未入帐,据为己有。酒泉市检察院认为赵长发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被判两年刑

  酒泉市法院审理认为:检察院指控赵长发等人的犯罪事实清楚,惟定性不准。酒泉地调队矿产品经销公司名义上是全民性质的企业公司,但是,实际上酒泉地调队并未投入资金和资产,属非国有公司和其他性质的挂靠公司,赵长发等人利用担任酒泉地调队矿产品经销公司经理、会计的职务便利,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应构成职务侵占罪。

  2000年12月15日,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赵长发有期徒刑2年,缓刑二年。

  关押244天

  赵长发不服,向酒泉市中级法院上诉,中级法院维持了酒泉市法院对赵长发的判决。赵长发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省高院审查认为:赵长发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认证。2003年4月8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指令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再审。

  经中级法院再审查明:温兴珠转到赵长发牡丹卡上的5万元,不是温兴珠为柴兴君给矿产品经销公司的还款,而是温兴珠自己的工程款,由赵长发将现金提出后,又交给温兴珠,并没有占为己有。原审以职务侵占罪对赵长发定罪处刑不当。

  2003年9月22日,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赵长发无罪。

  赔偿1万元

  2003年11月5日,赵长发向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要求支付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244天的赔偿金10450.52元,在全国范围内,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003年11月18日,法院支持了赵长发的赔偿请求,但认为,对赵长发名誉所造成的影响并非法院的错误判决所致,没有支持。有关部门也没有追究造成“赵长发冤案”具体办案人员的责任。

  本报记者 郝冬白 廖明

  连通冤狱者 冤狱的单应由谁买?

  2004年5月18日,赵长发坐在记者的对面。这个往日的甘肃省地质矿产局秦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在已经是个一般干部。

  他对记者说:冤狱已成为过去,但是,我在思考一个问题,我被关押244天,赔偿我区区1万元钱,我感到错抓人的代价太低了。

  当时,我为什么主张了1万余元呢?我的律师告诉我,《国家赔偿法》不支持其他方面的赔偿主张。赔偿过低---一句话说透就是,现行《国家赔偿法》本身没有体现惩罚性赔偿原则。

  律师对我解释的理由是:赔偿金额是以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的。

  当然,从一个老百姓的角度上考虑,一个无辜失去自由的人,无论是哪个地方的,做什么的,只要“进去”又“出来”,就没有区别,那一段时间都算是拿全国职工的平均工资。这种赔偿,对于原本工资较低的人来说,谈不上什么补偿,因为我认为,自由的失去,是没有什么能够补偿得了的,至少还算一分安慰,但对于收入较高的人来说,却未必不是一次新的惩罚。

  最近几年,一些人对名誉很看重,不管法院支持不支持,打名誉官司提的赔偿标的很高,把名誉看的很重。可是,这些人也许不知道,《民法》是把名誉确实当一回事的。可是,照国家赔偿规定看,名誉就轻如鸿毛了。一个当了囚犯,而如果他是无辜的,名誉如果没有损失,那是不可能的,但是,《国家赔偿法》没有这一条,法院支持确实没有法律依据。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失得到认定后,法院可以支持数万元的赔偿。从这一点上看,《民法》就优于《国家赔偿法》,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法律之间是否应当贯穿衡平原则。

  更重要的是,赵长发认为:所谓国家赔偿,实际上就是国家财政拿钱来赔。可是,他说,值得注意的是,《国家赔偿法》并不全支持“由全体人民为错案买单”的做法。该法第24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这也就是说,归根到底,赔偿后果的最终责任者不应当只及于国家机关本身,而应当是有过错的工作人员。虽然国家赔偿表面上是把政府的钱交给受害人,但这只是先行垫付的过程,还应当启动国家赔偿的追偿程序。从这个角度讲,很少有真正向过错者追偿的事情,并不表明理所当然地“由全体人民为错案买单”,而是在实施《国家赔偿法》时,有法不依的现象太普遍了。

  赵长发对记者说:如果在实际操作中,全部或者大部由国家赔,是否会纵容冤假错案的办理。

  赵长发对于他口头要求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这个“追究”也让他乐观不起来,他也让担心有些执法人员因为实际的不追究和轻描淡写而滋生“搞错了也不怕”的胆量。

  本报记者 郝冬白 廖明

  记者留言

  赵长发蒙冤244天,获赔10450.52是否合适?无辜受到强制的人,应否得到更大的抚慰?冤案全部或者大部由国家“买单”,是否会让执法人员滋生“搞错了也不怕”的胆量?您如何看待这个案件?欢迎广大读者各抒己见,进行探讨。

  本报记者 郝冬白 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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