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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奶”的房产该分我一半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9日02:22 海峡都市报

  N见习记者江荣义通讯员陈华长城

  本报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给“二奶”偷偷购买了房屋,离婚后前妻认为该房屋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有必要向“二奶”要回一半房屋财产。昨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这起将前夫列为被告、将“二奶”列为诉讼第三人的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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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书终审认定,2001年12月30日,原告黄某(女)和被告林某判决离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林某经营的福建某公司海南分公司,1993年6月10日为第三人袁某(女)支付人民币48万元作为袁在海口市购房之用。原告黄某诉称,对于前夫林某的支付行为她事先不知情,该分公司系林某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营的,其财产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林某未经黄某同意,从公司转走巨款供袁某购买商品房,是非法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故款项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进行分割。

  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郭宏清律师说,从表面上看,被赠与的48万元款项并非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在黄某已经举证证明袁某被赠与的款项在性质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且林某的赠与行为未经黄某同意的前提下,其请求撤销该赠与行为的诉求才能获得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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