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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提起公益诉讼?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9日02:51 重庆晨报

  本报讯(记者赵君辉实习生周聃)检察机关是否应当具备民事公诉权利?这是司法界普遍关注的问题。经研讨、论证,市检察机关已向立法机关提出了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权的立法建议。昨日,市检察院邀请我市部分高校的学者、教授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课题研究成果进行评审和论证。

  民事公诉,即业内人士通常所称的公益诉讼。按通常的理解就是:在当前的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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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检察机关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主动依据职权而将部分民事案件提交人民法院审理的一种法律制度。然而这又是一项在我国法律界颇具争议的制度———无法可依。也就是说,至今为止,我国还尚未有相关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的权利。

  从去年10月起,市检察院即与渝中区检察院、南岸区检察院联手成立了专门的课题研究小组,至今年4月,该课题研究已取得初步的成果。该成果立足于对诉权理论的深入研究和对中外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制度的比较分析,对民事公诉的要领、特征、范围、诉讼结构及检察机关在民事公诉中的法律地位和诉讼权利义务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探讨,并借鉴外国立法与司法实践,结合我国实际,向立法机关提出了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权的立法建议。

  在昨日的评审会上,我市法学专家对该成果给予了充分肯定,并普遍认为这一研究课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实践价值。

  政协委员建议

  尽快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不正当竞争造成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造成环境污染但又没有直接侵害某一具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直接利益;国有资产流失,又没有相应的提起诉讼者……这些问题应如何解决?全国政协委员、民建中央副主席黄关从认为,应尽快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为此,黄关从提出如下建议:在民事诉讼中明确当事人的概念,修改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原告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的规定。因为在起诉时要求原告在实体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需要查清是不现实的。这种利害关系只要是当事人“声明”即可。

  在民事诉讼中确立公益诉讼制度。结合我国国情,暂时把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定为检察院,使之有权代表国家和公众利益提起民事诉讼,这也是各国司法体制发展的一般趋势。

  检察院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应当是而且只能是当事人,所以检察院在民事诉讼中与对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也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如果败诉,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败诉责任。据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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