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团体房屋不得先行拆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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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9日03:08 京华时报 | |||||||||
作者: 郭爱娣来源: 本报讯(记者郭爱娣)昨天,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市宗教局《关于拆迁教堂、寺庙等宗教团体房屋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规定:拆迁范围内涉及教堂、寺庙等宗教活动场所房屋的,拆迁人应当征询市或区(县)宗教事务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并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与宗教房屋所有权人
按照规定,宗教团体房屋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按照文物保护有关规定处理;属于教堂、寺庙等宗教活动场所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城市规划的要求,与宗教团体协商进行重建、迁移或实行货币补偿。 拆迁宗教团体房屋,拆迁人应当依法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或者安置。宗教团体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服从大局,积极支持首都城市建设,按照规定期限完成搬迁。除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裁决并由人民法院或区县政府强制执行拆迁外,在拆迁人与房屋所有权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不得对宗教团体房屋先行实施拆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