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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哪十六个城市“不适宜人类居住”?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9日03:33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汉江风

  据5月17日《新闻晨报》报道,在联合国公布的不适宜人类居住的约20个城市中,我国就占了16个。对于这则新闻,我想绝大多数人一定跟我一样,很想知道这不适合人类居住的究竟是哪16个城市。但让人遗憾的是,公布此消息的国家环保总局对此却只字未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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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该看到,近年来,随着“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月报”等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和实行,我国公民的环境知情权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满足,这是一个很了不起的成绩。但是,由于环境信息公开在我国毕竟才刚刚起步,公众环境知情权得不到满足的问题仍时有发生,公众与政府环境信息不对称的格局并没有发生质的改变,已经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影响了公众参与环保事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究其原因,在于我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与环保相关的法律法规中虽然对公众的环境知情权作出了一定的规定,但却存在如下三个问题:

  其一,提供环境信息的主体不清。我国《环境保护法》有关条款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这一原则性规定不仅没有明确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提供环境信息中的义务,而且仅仅针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必然导致环境信息公开渠道不畅,使信息公布滞后甚至失真。因为在现行的环境信息层层上报的收集体制下,政府环境主管部门掌握的环境信息并不完整,相当一部分环境信息分布在其他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

  其二,政府环境主管部门单方面定期公开环境信息的形式,无法保证所公开的环境信息的全面性、真实性和及时性。由于环境信息公开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政府机关手中,不仅存在随意扩大不公开范围的问题,而且存在从本地方、本部门利益出发,只公布对己有利甚至虚假环境信息的问题。

  其三,缺乏对违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罚则和反馈监督机制。这也就是说,相关法律只规定了政府环境主管部门在环境信息公开中的义务,但对不履行这一义务或错误履行这一义务的行为,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使环境信息公开在一些地方被当成是对公众的施舍。而且,由于没有建立有效的环境信息公开后的反馈渠道,致使环境信息公开成了政府环境主管部门的“独角戏”,背离了环境信息公开旨在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初衷。

  鉴于此,笔者以为我国有必要对有关法律进行修改和完善,明确环境信息公开主体,建立公众申请获得环境信息的制度及监督反馈渠道,对公众申请环境信息的范围、回复期限等作出规定,规范信息公开部门或单位对公众反馈意见的处理程序,实现环境信息及其他与人民利益相关的信息公开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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