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会常任代表每届任期5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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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9日04:41 新京报 | |||||||||
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细则明日实施,三方代表各占三分之一 本报讯(记者何春中)市发改委昨天宣布,明日起,《北京市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实施细则》将实施。《细则》首次规定常任代表的每届任期与人大、政协衔接,由3年改为5年。
《细则》规定,在听证会代表中按任期分为常任代表和临时代表。市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在常任代表任期上,市发改委听取了一些常任代表的意见,最终选择听证会常任代表任期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任期相同的做法,每届任期由原来的3年改为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常任听证代表的产生采取单位推荐和委托有关社会团体选拔的方式。 《细则》规定,“听证会代表多数不同意定价方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协调申请人调整定价方案,经调整后反映了多数代表意见的新方案不再进行听证。” 听证会经营者代表、消费者代表和有关方面代表各占三分之一。根据国家发改委、教育部最近下发的有关通知,《细则》还增加了“教育收费听证会学生代表需16周岁以上”的内容。 每次听证会代表总人数,从过去的30人左右减少到20人左右。主要是为提高听证会的效率,保证与会代表有充分的时间发表意见,提高听证会的质量。 公开是价格决策听证会的一项重要原则。《细则》具体规定了“公开举行的听证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于听证会召开前7日,在政府网站或其他新闻媒体上公告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和旁听人数。” 本市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工作开始于1998年7月21日的自来水调价听证会,5年来已召开过至少32次价格听证会。(来源:新京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