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城严惩肇逃第一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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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9日08:02 每日新报 | |||||||||
肇逃驾驶员按“新法”上限被拘留罚款杨毅李冀王科军 不管责任在谁,出了事故后首先应“以人为本”,积极救助伤者,而不应肇事后逃逸。这是日前本市发生的一起普通车祸现场。 新报讯【通讯员杨毅李冀记者王科军】市交管局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再出重拳,依法
5月 9日晚11时40分,东丽区天山南路发生交通肇事逃逸事故。当事人张某某骑自行车沿天山南路由北向南行驶时,被后面驶来的小客车撞倒并拖带,致张某某受伤,随后小客车驾驶员驾车逃逸。交警东丽支队经侦查得知肇事逃逸车辆是牌照为“津 C07257”的红色大发。几经周折之后,终于在河东区香山道将驾车肇事逃逸驾驶员刘光德查获。公安机关依法按“新法”上限给予驾车肇事逃逸驾驶员刘光德治安拘留15天并处2000元罚款的处罚。 肇事逃逸为何没终身禁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据交管部门介绍,刘光德驾车肇事逃逸的行为,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规定的造成交通事故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交管部门处200元以上 2000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对肇事驾驶人处15日以下拘留的条款。 | |||||||||